蔡 确 【字持正,北宋·泉州府晋江县城蔡巷人。】 身世 蔡确(1037—1093年),字持正,北宋·泉州府晋江县城蔡巷(菜巷)人(县治即泉州郡城),景祐四年(1037年)生;是王安石变法后期的主要领导者。 元·脱脱等《宋史·卷471· 列传第230·奸臣1·蔡确》:“蔡确,字持正,泉州晋江人。” 蔡确在泉州郡城菜巷建有府第,位于今鲤城区东街菜巷(已无存)。该巷因蔡确所居,称蔡巷,后讹传为“菜巷”。 元·脱脱等《宋史·卷471·列传第230·奸臣1·蔡确》有传。 北宋﹒陈师道《后山谈丛》、何薳《春渚纪闻》、王巩《随手杂录》、北宋末南宋初﹒马永卿《懒真子》、南宋﹒王明清《挥尘后录﹒卷6》、清﹒嘉庆徐松《宋会要辑稿》、清﹒毕沅《续资治通鉴长编》等有记。 身世 唐末五代蔡氏入闽 唐末五代,蔡用元、蔡用明兄弟入闽,定居于泉州仙游县赤湖蕉溪(时仙游辖于泉州),后来蔡用明再迁泉州郡城蔡巷(菜巷)。 蔡用元传至第6代,出了蔡襄、蔡京、蔡卞;而其弟蔡用明传至第6代,出了蔡确。(参见泉州历史网www.qzhnet.com《泉州人名录·蔡襄》) 父蔡黄裳徙陈 元·脱脱等《宋史·卷471· 列传第230·奸臣1·蔡确》:“父徙陈。” 蔡确之父蔡黄裳,字叔文,晋江人;有子3:长蔡砺,次蔡确,三蔡硕。 蔡黄裳举大中祥符元年(1008年)进士,历风翔府虢县知县、建阳知县、陈州(今河南周口睢阳)录事参军。70岁请退,遂以太子右赞善大夫致仕,就此一家人流寓陈州,力教2子蔡确、蔡硕。后蔡黄裳卒于陈州。(详见泉州历史网www.qzhnet.com《泉州人名录·蔡黄裳》) 南宋﹒王明清《挥尘后录﹒卷6》: “蔡持正之父黄裳,任陈州录事参军。 年逾七十,陈恭公(陈执中)自元台(宰相)出为(陈州)郡守,见其老不任职,挥之令去。黄裳犹豫间,恭公云:‘倘不自列,当具奏牍窜斥。黄裳即上挂冠之请,以太子右赞善大夫致仕,今之通直郎也。 卜居于陈,力教二子持正与硕,苦贫困,饘粥不继。 久之,持正登第。” 陈州诸生 蔡确是陈州诸生,早年还曾就读泗州中山寺。蔡家生活贫困,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蔡确举进士第。 北宋﹒陈师道《后山谈丛》: “蔡新州确、黄大夫好谦,为陈诸生。 闻杨山人善相人,使相之,曰:‘蔡君宰相也,似丁晋公(丁谓)。然丁还,而君不还也。黄君一散郡尔,然家口四十,则蔡贬矣。’ 元丰(1078—1085年)之末,蔡为相,黄由尚书郎出为蔡州,过持正而别,问其家,曰:‘四十口矣。’蔡大骇曰:‘杨生之言验矣。’其后有新州之命。” 北宋末南宋初﹒马永卿《懒真子》: “持正年二十许时,家苦贫,衣服垢敝。一日与郡士人张湜?师是同行,张亦贫儒。 持正以为戏己,因戏问曰:‘为相乎?’ 曰:‘然。’ 曰:‘南迁乎?’ 曰:‘然。’ 复相师是,曰:‘当为卿监,家五十口时。’指持正云:‘公当死矣。’ 道人既去,二人大笑以为狂。 后持正谪新州,凡五年。一日得师是书云:‘以为司农无补,然阖门五十口,居京师食贫,近蒙恩守汝州。’持正读至此,忽忆道人言,遂不复读。数日,得疾卒。” 北宋﹒王巩《随手杂录》: “蔡持正居宛丘(宛丘,古地名,又称陈州,今河南周口市淮阳区),一日雪作,与里人黄好谦游一倡家。 入门,见其肴醴特盛。他时有美少年青巾白裘据席而坐。蔡、黄方引去,少年亟俾倡邀二公,欣然就席。 酒酣,少年顾持正曰:‘君正如李德裕。’顾黄曰:‘君俟此公贵,凭藉亦显。’语毕,少年亦引去。 二公叩倡何人也?倡曰:‘朝来赍钱具饮,亦不知谁氏?’ 后持正为侍御史,荐黄为御史云。” 北宋末南宋初﹒马永卿《懒真子》: “蔡忠怀﹒确 持正,少年尝梦为执政,仍有人告之曰:‘俟汝父作状元时,汝为执政也。’ 持正觉而笑曰:‘鬼物乃相戏乎?吾父老矣,方致仕闲居。乃云作状元,何也?’ 后持正果作执政。一日侍殿上,听唱进士第,状元乃黄裳也。持正不觉失惊,持正父名黄裳。” 嘉祐四年进士 嘉祐四年(1059年),蔡确第进士。 元·脱脱等《宋史·卷471· 列传第230·奸臣1·蔡确》:“确有智数,尚气,不谨细行。第进士。” 历邠州司理参军、繁昌县令、阌乡知县 蔡确初任京兆府邠州(治所今陕西彬县)司理参军。 元·脱脱等《宋史·卷471· 列传第230·奸臣1·蔡确》:“调邠州司理参军。以贿闻,(陕西路)转运使薛向行部,欲按治,见其仪观秀伟,召与语,奇之,更加延誉。” 任满,移安徽太平州繁昌县令。任内,以废弃的后园,精心筑造了北园,并撰《北园记》以记录盛景。 开封府管干右厢公事 熙宁三年九月韩绛荐辟开封府管干右厢公事 熙宁三年(1070年)九月,韩绛宣抚陕西,欢迎宴会上,见蔡确所制乐语有“儒苑昔推唐吏部(指韩愈),将坛今拜汉淮阴(指韩信)”句,以为材,荐蔡确于弟开封尹韩维,辟开封府管干右厢公事。 元·脱脱等《宋史·卷471· 列传第230·奸臣1·蔡确》:“韩绛宣抚陕西,见所制乐语,以为材,荐于弟开封尹维,辟管干右厢公事。” “宰相过岭”之梦 北宋﹒何薳《春渚纪闻》: “蔡丞相持正为府界提举日,有人梦至一官府,堂宇高邃,上有具冕服而坐者四人。傍有指谓之曰:‘此宋朝宰相次第所坐也。’及仰视之,末乃持正(蔡确)也。既寤,了不解。 至公有新州之命(贬新州),始悟宰相过岭(宰相贬居岭南),卢(卢多逊)、寇(寇准)、丁(丁谓)至公为四也。” 乞解职 未久,韩维因被杨桧弹劾,出知外郡,反对变法的刘庠接任开封尹。 旧制,新知府上任,衙中属官当行“庭参”之礼,即文武官员小跑进官厅,向新知府跪拜。如是文官,知府就站着受礼;若是武职,则还要自报官衔姓名,知府坐着受礼。 蔡确认为此礼不合,不肯“庭参”,受责后遂乞解职。 元·脱脱等《宋史·卷471· 列传第230·奸臣1·蔡确》: “维去而确至。 旧制当庭参,确不肯,后尹刘庠责之。 确曰:‘唐藩镇自置掾属,故有是礼。今辇毂下比肩事主,虽故事不可用。’遂乞解职。” 熙宁三年以王安石荐入朝为三班主簿 熙宁二年(1069年)二月,神宗任命王安石为参知政事,推行变法。 熙宁三年(1070年),王安石任宰相,荐蔡确为三班主簿,进入朝廷办事机构。 元·脱脱等《宋史·卷471· 列传第230·奸臣1·蔡确》:“王安石荐确,徙为三班主簿。” 进御史台 邓绾又荐为太子中允、权监察御史里行 不久,御史中丞邓绾又荐蔡确为太子中允、权监察御史里行,进入御史台,成为新党的核心要员。 元·脱脱等《宋史·卷471· 列传第230·奸臣1·蔡确》:“用邓绾荐,为监察御史里行。” 蔡确在御史台任职长达9年,做遍御史台所有职事,参与审决重大诏狱数次,如王韶盗贷官钱案、“浚川耙”案、“太学案”、“相州狱”等;受他弹劾的官员多达20多人,既有反对变法的,也有变法派成员,如文彦博、吴充等人。 因蔡确忠于职责,办事明白高效,被神宗看重。 熙宁五年七月赴秦州办理王韶盗贷官钱案 王韶盗贷官钱案 熙宁初,管干秦凤经略司机宜文字王韶建言渭源至秦州置市易司,让汉蕃商贩通过官方开展贸易,以聚集人口和充实军费。神宗从之,改王韶著作佐郎,仍命王韶提举。 而秦凤路兵马都总管郭逵却一味干挠找茬,逮捕办理市易事务的代办加以审讯,抓住了该代办是改名使用的次要事情,上奏朝廷说王韶与之合伙“盗贷市易钱”。朝廷先派杜纯办理此案,杜纯明知王韶没有贪腐,却上奏“王韶于公款出入不明,无法查勘”。 王安石认为杜纯所言不实,熙宁五年(1072年)七月转派蔡确赴秦州复查。十一月案结,郭逵以奏劾王韶盗贷官钱不实,被降职调泾原,相关人员以附会郭逵受到处分,王韶仅以改名使用代办不当罚铜8斤了事。 蔡确公正办案,保证了王韶的努力不致中断,终于在次年(熙宁六年,1073年)主导熙河之役,收复熙、河、洮、岷、宕、亹5州,拓边2千余里,对西夏形成包围之势。神宗在接受群臣朝贺时,高兴地解下玉带赐给王安石。 元·脱脱等《宋史·卷471· 列传第230·奸臣1·蔡确》: “王韶开熙河,多贷公钱,秦帅郭逵劾其罪,诏使杜纯鞫治得实。 安石却其牍,更遣确,确希意直韶,逵、纯获谴。” 王韶其人 关于王韶,元·脱脱等《宋史﹒卷328﹒列传第87﹒王韶》有传: “王韶,字子纯,(号“敷阳子”)江州德安人(今江西德安县)。 (嘉祐二年,1057年)第进士,调新安主簿、建昌军司理参军。试制科不中,客游陕西,访采边事。 熙宁元年(1068年),诣阙上《平戎策》三篇,其略以为: ‘西夏可取。 欲取西夏,当先复河、湟,则夏人有腹背受敌之忧。夏人比年攻青唐,不能克,万一克之,必并兵南向,大掠秦、渭之间,牧马于兰、会,断古渭境,尽服南山生羌,西筑武胜,遣兵时掠洮、河,则陇、蜀诸郡当尽惊扰,瞎征(唃厮啰政权首领之一)兄弟其能自保邪? 今唃氏子孙(指唃厮啰的后代),唯董毡(唃厮啰政权第2代主)粗能自立,瞎征、欺巴温(唃厮啰政权首领之一)之徒,又法所及,各不过一二百里,其势岂能与西人抗哉!武威之南,至于洮、河、兰、鄯,皆故汉郡县,所谓湟中、浩亹、大小榆、枹罕,土地肥美,宜五种者在焉。幸今诸羌瓜分,莫相统一,此正可并合而兼抚之时也。 诸种既服,唃氏敢不归?唃氏归,则河西李氏在吾股掌中矣。且唃氏子孙,瞎征差盛,为诸羌所畏,若招谕之,使居武胜或渭源城,使纠合宗党,制其部族,习用汉法,异时族类虽盛,不过一延州李士彬、环州慕恩耳。为汉有肘腋之助,且使夏人无所连结,策之上也。 蕃部俞龙珂在青唐最大,渭源羌与夏人皆欲羁属之,诸将议先致讨。韶因按边,自变量骑直抵其帐,谕其成败,遂留宿。明旦,两种(指羌人、夏人)皆遣其豪随以东。久之,龙珂率属十二万口内附,所谓‘包顺’者也。 韶又言:‘渭源至秦州,良田不耕者万顷,愿置市易司,颇笼商贾之利,取其赢以治田。’帝从其言,改著作佐郎,仍命韶提举。 经略使李师中言:‘韶乃欲指占极边弓箭手地耳,又将移市易司于古渭,恐秦州自此益多事,所得不补所亡。’王安石主韶议,为罢师中,以窦舜卿代,且遣李若愚按实。 若愚至,问田所在,韶不能对。舜卿检索,仅得地一顷,既地主有讼,又归之矣。若愚奏其欺,安石又为罢舜卿而命韩缜。缜遂附会实其事,师中、舜卿皆坐谪,而韶为太子中允、秘阁校理。 后帅郭逵上韶盗贷市易钱,安石以为不足校,徙逵泾原。 帝志复河、陇,筑古渭为通远军,以韶知军事。 【熙宁四年(1071年),吐蕃大将穆尔、结舒克巴等集结于抹邦山(今临洮岚观坪),直逼狄道城。】 (熙宁)五年(1072年)七月,引兵城渭源堡及乞神平,破蒙罗角、抹耳水巴等族。 初,羌保险,诸将谋置阵平地,韶曰:‘贼不舍险来斗,则我师必徒归。今已入险地,当使险为吾有。’乃径趣抹邦山,压敌军而阵,令曰:‘敢言退者斩!’贼乘高下斗,师小却。韶躬披甲胃,麾帐下兵逆击之,羌大溃,焚其庐帐而还,洮西大震。会瞎征度洮为之援,余党复集。韶命别将由竹牛岭路张军声,而潜师越武胜,遇瞎征首领瞎夔等,与战破之,遂城武胜,建为镇洮军。进右正言、集贤殿修撰。复击走瞎征,降其部落二万。更名镇洮为熙州,以熙、河、洮、岷、通远为一路,韶以龙图阁待制知熙州。 (熙宁)六年(1073年)三月,取河州,迁枢密直学士。 降羌叛,韶回军击之。瞎征以其间据河州,韶进破诃诺木藏城,穿露骨山,南入洮州境,道狭隘,释马徒行,或日至六七。瞎征留其党守河州,自将尾官军,韶力战破走之,河州复平。连拔宕、岷二州,叠、洮羌酋皆以城附。军行五十有四日,涉千八百里,得州五,斩首数千级,获牛、羊、马以万计。 进左谏议大夫、端明殿学士。 (熙宁)七年(1074年),入朝,又加资政殿学士,赐第(汴京)崇仁坊。 还至兴平,闻景思立败于踏白城,贼围河州,日亱驰至熙。熙方城守,命撤之。选兵得二万。议所向,诸将欲趋河州。 韶曰:‘贼所以围城者,恃有外援也。今知救至,必设伏待我,且新胜气锐,未可与争。当出其不意,以攻其所恃,此所谓「批亢捣虚,形格势禁,则自为解」者也。’ 乃直扣定羌城,破结河族,断夏国通路,进临宁河,分命偏将入南山。瞎征知援绝,拔栅去。 初,思立之覆师也,羌势复炽,朝廷议弃熙河,帝为之旰食,数下诏戒韶持重勿出。及是,帝大喜。韶还熙州,以兵循西山绕出踏白后,焚八千帐,瞎征穷蹙丐降,俘以献。拜韶观文殿学士、礼部侍郎。资政、观文学士,非尝执政而除者,皆自韶始。官其兄弟及两子,前后赐绢八千匹。 未几(熙宁八年,1075年),召为枢密副使。 熙河虽名一路,而实无租人,军食皆仰给他道。转运判官马瑊捃官吏细故,韶欲罢瑊,王安石右瑊,韶始沮,于是与安石异。 数以母老乞归,帝语安石勉留之。 安南之役,韶言:‘决里、广源之建,臣以为贪虚名而忘实祸,执政乃疑臣为刺讥。方举事之初,臣力争极论,欲宽民力而省财用,但同列莫肯听,至以熙河事折臣。臣本意不费朝廷而可以至伊吾卢甘,初不欲令熙河作路,河、岷作州也。今与众异论,偿不求退,必致不容。’ 韶本凿空开边,骤跻政地,乃以勤兵费财归曲朝廷,帝由是不悦,以故罢职知洪州,又坐谢表怨慢,落职知鄂州。 元丰二年(1079年),还其职,复知洪州。 (元丰)四年(1081年),病疽卒,年五十二。赠金紫光禄大夫,谥曰‘襄敏’。 韶起孤生,用兵有机略。临出师,召诸将授以指,不复更问,每战必捷。尝亱卧帐中,前部遇敌,矢石已交,呼声震山谷,侍者往往股栗,而韶鼻息自如。 在鄂宴客,出家姬奏乐,客张缋醉挽一姬不前,将拥之,姬泣以告。韶徐曰:‘本出汝曹娱客,而令失欢如此。’命酌大杯罚之,谈笑如故,人亦服其量。 韶交亲多楚人,依韶求仕,乃分属诸将,或杀降羌老弱予以首为功级。 韶晚节言动不常,颇若病狂状。既病疽,洞见五脏,盖亦多杀征云。 子十人,厚、寀最显。” 熙宁六年正月疏奏皇宫卫士呵止王安石乘马欲入宣德门遭开封府杖打事,加直集贤院,迁御史知杂事 元·脱脱等《宋史·卷471· 列传第230·奸臣1·蔡确》:“确善观人主意,与时上下。知神宗已厌安石,因安石乘马入宣德门与卫士竞,即疏其过以贾直。加直集贤院,迁御史知杂事。” 熙宁六年(1073年)正月元宵,王安石从驾观灯,乘马欲入宣德门内下马,被皇宫卫士呵止,要他在门外下马;卫士与随从喧闹起来,王安石马眼被挝伤。王安石认为过去也曾入宣德门内下马,卫士都不阻挡,这次是反变法政敌挑衅,故意不让入,大怒,要求送有关卫士到开封府查办,还要求罢黜勾当御药院内侍1人。一贯尊重王安石的神宗批准了王安石的请示,开封府杖打了10名卫士,连并未参加喧闹的亲从官阮睿也受到决杖处分,王安石气犹不平。 蔡确知道卫士并非故意,认为王安石做过分了,于是疏奏:“宿卫之士,拱卫人主而已,宰相下马非其处,卫士所应呵也,而开封府观望宰相(看宰相眼色办事),反用不应为之法,杖卫士10人,自是而后,卫士敢守其职哉?”神宗诧问蔡确:“卿乃敢如此言王安石耶?”认为蔡确说的有道理,开封府2位作出决定的官员各被罚铜10斤。 神宗自此看准蔡确此人可大用,加直集贤院,迁御史知杂事。 熙宁九年十月劾沈括私语执政 熙宁九年(1076年)十月,王安石第2次罢相,由旧党出身的吴充接任。 “新党”(变法派)遭遇危机:一是因为王安石和吕惠卿相继离任,“新党”群龙无首,内部纷争不断,出现分裂迹象;二是吴充上任后力图起复以司马光为首的“旧党”(保守派),废除王安石的新法。 蔡确趁机崛起,先是弹劾同为“新党”的三司使沈括。 元·脱脱等《宋史·卷471· 列传第230·奸臣1·蔡确》: “三司使沈括谒宰相吴充论免役法。 确言:‘括为近臣,见朝廷法令未便,不公言之而私语执政,意王安石既去,新法可摇耳。’ 括坐黜知宣州。” 清﹒毕沅《续资治通鉴长编﹒卷72》: “确又言:‘括谓役法可变,何不言之于检正察访之日而言之非职事之时?不言之于陛下而阴言之于执事?括之意岂在朝廷法度,但欲依附大臣,巧为身谋而已。伏望陛下断在不疑,正括之罪。’ 故有是命。” 熙宁十年五月“浚川耙”案,代为知制诰、知谏院兼判司农寺 元·脱脱等《宋史·卷471· 列传第230·奸臣1·蔡确》:“范子渊浚河之役,知制诰熊本按行以为非是,为子渊所讼,确劾本附文彦博,黜之,代为知制诰、知谏院兼判司农寺。” 农田水利和浚治黄河是王安石变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变法派为此想出了许多办法,“浚川耙”(前期称“铁龙爪”)就是用于浚通河道的1项工具发明。 范子渊上奏,在浚理黄河河道中使用“浚川耙”,取得成效,“水悉归故道,退出民田数千顷。”而所在地大名府老臣文彦博认为不可能,神宗派知制诰熊本核查。 熊本附会文彦博,说范子渊所奏不实,以文彦博所说为是,乞废“浚川耙”。范子渊不服,弹劾熊本附会文彦博,违反奉使按事的规定,到相关事主文彦博府上纳拜和饮酒。指出文彦博不仅是攻击“浚川耙”而已,是在鼓动反对新法浪潮。侍御史知杂事蔡确为此弹劾熊本奉使不谨,议论不公,要求重新派员定夺是非。 熙宁十年(1077年)五月,神宗派蔡确和知谏院黄履到御史台置狱推究“浚川耙”一案。在办案过程中,蔡确弄清了事情,刚好又碰上荥泽河堤有溃决危险,神宗急令俞充前去抢险,俞充使用“浚川耙”疏导河水,保护了堤岸安全,证明了“浚川耙”的功效。 蔡确附文彦博劾黜知制诰熊本,代为知制诰、知谏院兼判司农寺。(司农寺:变法的重要领导机构之一。参见泉州历史网www.qzhnet.com《泉州人名录·吕惠卿》) 熙宁十年“太学案” 王安石变法时改革科举制度,将太学分外舍、内舍、上舍3等,外舍生学得好,就能升入内舍,内舍生学得好,可得升入上舍;上舍生考试成绩优异者直接授官。三舍取士与科举考试取士两种方式并行。社会上传闻入上舍的人将会被朝廷不次升攉,所以诸生为升舍,热衷于走学官后门请托。 熙宁十年(1077年),太学生虞蕃诉太学学官受赃不法,开后门让诸生升级,事送开封府推治。开封知府许将说此事只是上舍生过于迫切要参加礼部考试而已,奏请把相关人员无罪释放。虞蕃不服,把知府许将一并举告,并指许将妻弟及乡人不法涉案。神宗即命蔡确率何正臣、舒亶两位御史审理。 御史台鞠狱发现案牵参知政事元绛之子耆宁,为其从孙、太学生伯虎请托于太学直讲孙谔、叶诏懿,使伯虎升补为内舍生;又求孙谔请托于判监黄履,以伯虎为讲授字形、字音、字义的“小学”教谕。结果元绛受到贬职处理,耆宁被罚金,孙谔、叶诏懿因坐听请也受到处分。 元·脱脱等《宋史·卷471· 列传第230·奸臣1·蔡确》:“太学生虞蕃讼学官,确深探其狱,连引朝士,自翰林学士许将以下皆逮捕械系,令狱卒与同寝处,饮食旋溷共为一室,设大盆于前,凡羹饭饼胾举投其中,以杓混搅,分饲之如犬豕。久系不问,幸而得问,无一事不承。” 元·脱脱等《宋史·卷343·列传第102·许将》:“(熙宁十年,1077年)进翰林学士、权知开封府,为同进所忌。会治大学虞蕃讼,释诸生无罪者,蔡确、舒亶因陷之,逮其父子入御史府,逾月得解,黜知蕲州。” 相州狱 在蔡确任职御史台期间,熙宁六年(1073年)曾发生1起地方性盗窃伤人“相州狱”案,5年后引发新、旧法“律政”之争,又转为行贿枉法案,后期再因蔡确的介入和主导,引发官场“新党”、“旧党”地震。 熙宁六年发生的“相州狱” “相州狱”,本是相州地方性盗窃伤人的小案。(相州:今河南安阳)。 清﹒嘉庆徐松《宋会要辑稿》记:神宗熙宁六年(1073年),相州有盗贼团伙3人在乡里抢劫民户,被邻里驱逐而散。“既而为魁者谓其徒曰: ‘自今劫人,有救者先杀之。’众诺。他日,又劫一家,执其老妪,搒捶求货。邻人不忍其号呼,来语贼曰: ‘此妪更无他货,可惜搒死。’其徒(冯言者)即刺杀之。” 相州府很快就追捕到3名劫盗。主管此案的相州观察判官陈安民判3名劫盗死罪。经河北西路提刑司核准,均被处决。 陈安民所依据的是《宋刑统·贼盗律》规定:“强盗不得财,徒二年……伤人者,绞;杀人者,斩;杀伤奴婢亦同;虽非财主,但因盗杀伤,皆是。” 元丰元年复核,中书刑房、大理寺、刑部争论不决 历史背景 熙宁二年(1069年),神宗任命王安石为参知政事,跻身执政之列,主持变法。同时设立制置三司条例司,由王安石和陈升之共同掌管。王安石委吕惠卿承担条例司的日常事务,颁行新法。熙宁三年(1070年),王安石任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正式拜相。熙宁七年(1074年),王安石首次被罢相。 熙宁八年(1075年)二月,王安石再次拜相,并加封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由于君臣间在变法上的分歧,以及反对者声势颇大、变法派内部也出现分裂,新法无以为继,熙宁九年(1076年)十月,王安石再辞相职,外调镇南军节度使、同平章事、判江宁府,此后新法被陆续废止。 熙宁六年(1073年)发生的“相州狱”,以及后续衍生出来的一系列案件,就是在这一新旧法交替和新旧党争的历史背景下出现的。 中书省刑房堂后官周清驳狱 “熙宁变法”中,神宗和王安石主张“少杀人”,而反变法派则主张“多杀立威”,屡有争论。 清﹒嘉庆徐松《宋会要辑稿》载: 王安石为相时,允许中书省刑房堂后官对审刑院、大理寺和刑院已断案件进行核查,还定有激励措施,规定“若刑房能较审刑院、大理寺、刑部断狱违法得当者,一事迁一官。”“故刑房吏日取旧案,吹毛以求其失。” 时中书省刑房有堂后官周清。周清,原为江宁府司法官,被时任宰相的王安石提拔进宰相直属机关——中书刑房任堂后官,负责抽查往年的刑事判决档案。 元丰元年(1078年)闰正月,距“相州狱”事隔5年,中书刑房堂后官周清在审阅旧卷宗时,认为“相州狱”判决的适用法律条款有问题。 周清驳“相州狱”案曰: “新法,凡杀人虽已死,其为从者被执,虽经拷掠,若能先引服,皆从按问,欲举律减一等。 今盗魁即令其徒云‘有救者,先杀之’,则魁当为首,其徒用魁言杀救者则为从;又至狱先引服,当减等,而相州杀之。刑部不驳,皆为失入人死罪。” 周清驳案,体现的是“熙宁变法”“少杀人”政策。 清﹒毕沅《续资治通鉴长编﹐卷73﹐宋纪73﹐元丰元年》:“(闰正月)先是,相州论决劫盗三人死罪,行堂后官周清驳之,谓其徒二人当减等,鞫狱者为失入人死罪。” 下大理寺复核 “相州狱”案又送大理寺复核。 据清﹒嘉庆徐松《宋会要辑稿》记: 大理寺详断官窦平、详议官周孝恭对周清的意见表示反对,认为:盗魁固然交待过徒弟“有救者先杀之”,但这里的“救者”,显然是指“执兵仗来斗者也”,而本案中,被杀死的邻人只是“以好言劝之”,不是持械打斗搭救,盗徒出手将他杀死,是出自己意,而不是盗魁指使,因而是主犯而非从犯,依律当判死刑。 窦平、周孝恭又请示周清的上司、中书刑房检正公事刘奉世。刘奉世曰:“君为法官,自图之,何必相示?”窦、周2人又说:“然则此案不可认定为‘失入死罪’。”刘奉世曰:“君自当依法,没有人指示此案必须裁定为‘失入死罪’。” 于是大理寺作出对相州案的复核裁决:“相州狱”案不存在“失入死罪”的错判,驳回周清。 清﹒毕沅《续资治通鉴长编﹐卷73﹐宋纪73﹐元丰元年》:“事下大理,详断官窦苹、周孝恭白检正刘奉世曰:‘其徒手杀人,非失入也。'于是大理奏相州断是。” 再送刑部审议 据清﹒嘉庆徐松《宋会要辑稿》记:周清不服,再次以其前议驳狱,要求再议,于是神宗又将案子批交刑部审议。时会刑部新主官新主官莅任,以周清所议为是,认为周清的质疑有道理,“相州狱”案的判决有失误。大理寺与刑部又争论不休。 清﹒毕沅《续资治通鉴长编﹐卷73﹐宋纪73﹐元丰元年》:“清执前议再驳,复下刑部新官定。刑部以清驳为是,大理不服。” 事涉潘开行贿枉法,下开封府审理 元·脱脱等《宋史·卷471· 列传第230·奸臣1·蔡确》:“开封鞫相州民讼,事连判官陈安民,安民令其甥文及甫求援于充(吴充)之子安持。及甫,充婿也。” 清﹒毕沅《续资治通鉴长编﹐卷73﹐宋纪73﹐元丰元年》: “方争论未决,会皇城司奏相州法司潘开赍货诣大理,行财枉法。 初,殿中丞陈安民签书相州判官日断此狱,闻清驳之,惧得罪,诣京师,历抵亲识求救。文彦博之子及甫,安民之姊子、吴充之婿也。安民以书召开云:‘尔宜自来照管法司。’开竭其家资入京师,欲货大理胥吏问消息。 相州人高在等在京师为司农吏,利其货,与中书吏数人共耗用其物,实未尝见大理吏也。 为皇城司所奏,言赍三千余缗赂大理。 事下开封按鞫,无行赂状,惟得安民与开书。” 据清﹒嘉庆徐松《宋会要辑稿》也记: 正当周清、大理寺、刑部对“相州狱”案争执不休时,皇城司(类似锦衣卫)向神宗报告:发现“相州法司潘开赍货诣大理行财枉法”,“赍三千余缗赂大理”。神宗下开封府审理。于是,“相州狱”的性质发生了变化,从原来的劫盗案判决是否适用法条误判的问题,演变为行贿和是否妨碍司法公正的问题。 开封府审理查明: 当时在相州主管此案的观察判官陈安民已调至京城任职殿中丞,听说周清正在驳正此案,担心该案判错会被问责,赶紧“诣京师,历抵亲识求救”,让大理评事文及甫请左相吴充之子吴安持帮忙;又给当时审案者、现任相州法司潘开去信:“大事不妙。尔宜自来照管法司。” 潘开是地方小吏,听到朝廷部门追查该案,吓坏了,赶紧卖掉家产筹钱,上京城求亲访友找大理寺关系。恰好有个与潘开相识的相州人高在等在司农寺当吏员,与中书吏数人一起,谎称能平息此事。潘开请他到大理寺走门路。实际上,这笔钱被高在等私吞花掉了,并没有贿赂到大理寺人员身上,大理寺的官员都说从来没有见过潘开这个人,只有陈安民写给潘开的信是个证物。所谓“赍三千余缗赂大理”只是谣传。 蔡确密请转御史台审理 蔡确向神宗密言:“相州狱”中涉案的陈安民,其亲姐是三朝元老文彦博儿子、大理评事文及甫的生母,文及甫又是当朝左相吴充之婿,事连朝廷2位大臣,不是开封府能审理清楚的,建议转御史台。神宗从之。 元·脱脱等《宋史·卷471· 列传第230·奸臣1·蔡确》:“确言事关大臣,非开封可了,遂移御史台。” 清﹒毕沅《续资治通鉴长编﹐卷73﹐宋纪73﹐元丰元年》:“谏官蔡确知安民与充有亲,乃密言事连大臣,非开封可了。诏移其狱御史台,从确请也。” 据清﹒嘉庆徐松《宋会要辑稿》记:神宗下诏:“近降相州吏人于法寺请求失入死罪刑名事,缘开封府刑狱与法寺日有相干,深恐上下忌疑,不尽情推劾,致奸贼之吏得以幸免。宜移送御史台。” 元丰元年二月诏蔡确介入 潘开事下御史狱旬余,御史中丞邓润甫,御史上官均按之,所按与开封府无异。 元丰元年(1078年)二月,乃诏蔡确介入,与御史同鞫。 元·脱脱等《宋史·卷471· 列传第230·奸臣1·蔡确》: “时狱起皇城,卒事多不仇。中丞邓润甫,御史上官均按之,与府狱同。 王珪奏遣确诣台参治。” 据清﹒嘉庆徐松《宋会要辑稿》记,神宗诏蔡确“与御史同鞫”。 清﹒毕沅《续资治通鉴长编﹐卷73﹐宋纪73﹐元丰元年》: “二月……知谏院蔡确同御史台鞫相州‘失入死罪’。 潘开事下御史狱,旬余,所按与开封无异,乃诏确与御史同鞫。 确以击搏进,吴充素恶其为人,会充谒告,王珪奏用确,帝从之。” 清﹒嘉庆徐松《宋会要辑稿》也记:御史台审讯潘开十多天,案犯供状与开封府狱审讯的结果相同。右相王珪奏请神宗,令蔡确共同审讯此案。会当日素恶蔡确的另一宰相吴充因病谒告未上朝,神宗即同意了,随派蔡确和御史中丞邓润甫、御史上官均3人审理此案,蔡确成了此案的主审官员。 鞫狱 元·脱脱等《宋史·卷471·列传第230·奸臣1·蔡确》: “蔡确治相州狱,多引朝士,皆望风自折服。 承之为帝言其险诐之状,帝意始悟,趣使诘竟。” 清﹒毕沅《续资治通鉴长编﹐卷73﹐宋纪73﹐元丰元年》: “夏,四月,乙巳,知谏院蔡确既被旨同御史台按潘开狱,遂收大理寺详断官窦苹、周孝恭等,枷缚暴于日中,凡五十七日,求其受赂事,皆无状。 中丞邓润甫夜闻掠囚声,以为苹、孝恭等,其实它囚也。润甫心非确所为惨刻,而力不能制。 确引陈安民,置枷于前而问之。安民惧,即言尝请求文乃甫,乃甫云‘已白丞相,甚垂意’。丞相,指吴充也。” 清﹒毕沅《续资治通鉴长编﹐卷73﹐宋纪73﹐元丰元年》:“凡朝士系狱者,即令狱卒与之中室而处,同席而寝,饮食旋溷,共在一室。置大盆于前,凡馈食者,羹饭饼饵,悉投其中,以杓匀揽,分饲之如犬豕,置不问。故系者幸其得问,无罪不承。” 据清﹒嘉庆徐松《宋会要辑稿》记: 蔡确上任后,派大理寺丞刘仲弓把前面涉案的所有官员如陈安民、大理寺详断官窦苹、周孝恭等一干人都抓起来投入狱中。 宋朝刑不上士大夫,文官只要不是谋反,基本上没有被杀头的;犯事了抓起来,也是以礼相待,不轻易上刑。蔡确虽没有搞刑讯逼供,但将嫌犯“枷缚暴于日中,凡五十七日,求其受贿事”,瑑瑣然皆无事实。凡朝士被系者,蔡确令“狱卒与之同室而处,同席而寝,饮食旋溷共在一室,置大盆于前,凡馈食者,羮饭饼饵悉投其中,以杓匀搅,分饲之如犬豕,置不问”。这些官员很快便受不了了,“幸其得问,无罪不承”。 案犯的口供中,有很多对“旧党”不利的供词,这些供词构成了“旧党”官员结党营私和徇私枉法的证据链。如陈安民曾写信给吴充,希望他在这个案子上关照,“丞相甚垂意”。文及甫供词中也承认给吴充打过招呼,吴充答应关注这个案子。文及甫还供称,曾嘱托太常博士吴安持过问相州案。吴安持不仅仅是吴充的次子,且是前宰相王安石的女婿。同时中书刑房检正公事刘奉世在口供中承认,暗示大理寺法官按照自己的意思断案。而这位刘奉世正好是吴充当枢密使时的部下,他调入中书刑房也是走的吴充门路;他为大理寺和相州说话,是收到吴安持的请托。 最诡异的是,蔡确还制造刑讯逼供的假象,用来欺骗别的御史台官员。 神宗疑蔡确滥,遣谏官黄履、内侍李舜举录问 据清﹒嘉庆徐松《宋会要辑稿》等记: 蔡确鞫狱时的所作所为,邓润甫、上官均不能制。而蔡确得陈安民等人供词后,“遽欲与润甫(邓润甫)登对,且奏充(吴充)受请求枉法”,但邓润甫却说“未敢上殿”,劝告蔡确不要冒然惊动神宗。 明日,邓润甫在经筵,奏:“相州狱事甚微,大理实未尝纳赂。而蔡确深探其狱,支蔓不已。窦苹等皆朝士,榜掠身无完肤,皆衔冤自诬,乞早结正。”权监察御史里行上官均亦以为言,帝“甚骇异”。 又明日,蔡确来见神宗,但行至殿门,神宗不见,“使人止之,不得前”。随后便接到神宗手诏:“闻御史台勘相州法司颇失宜,遣知谏院黄履、勾当御药院李舜举,据见禁人款状引问,证验有无不同,结罪保明以闻。” 蔡确事前就预测神宗会派人复查,天天找这些罪犯反复录口供。凡事有翻供迹象的官员,都被他拉出去反复折腾。一来二去,这些官员都麻木了,期盼着赶紧结束回家,于是也就没有了抵抗意志。待复查的官员过来,他们根本分不清是真是假,只能按照之前的口供复述。 黄履、李舜举复查结果,居然发现周孝恭、潘开等30余人都没有喊冤的,只有窦平1人称原供状内“十有八事皆虚”。黄履、李舜举还验看窦平的身体,发现“拷掠之痕则无之”,邓润甫之前所说的“榜掠身无全肤”看来是不实之词。而邓润甫夜里听到掠囚的声音,是他囚被拷掠,不是蔡确审理此案;蔡确只把枷具放在陈安民面前,吓唬一下,陈安民就招供说曾求过文及甫关照,文及甫也曾告诉其父文彦博,说他父亲会留意。 元·脱脱等《宋史·卷471·列传第230·奸臣1·蔡确》: “确锻炼为狱,润甫、均不能制,密奏确惨掠诸囚。 确伺知之,即劾二人庇有罪,且诈使吏为使者虑问,囚称冤,辄苦辱之。 帝颇疑其滥,连遣谏官及内侍审直,皆怖畏,言不冤。” 清﹒毕沅《续资治通鉴长编﹐卷73﹐宋纪73﹐元丰元年》: “确得其辞,喜,遽欲与润甫登时,具奏充受请求枉法,润甫止之。 明日,润甫在经筵,独奏:‘相州狱事甚微,大理实未尝纳赂。而蔡确深探其狱,支蔓不已。窦苹等皆朝士,榜掠身无完肤,皆衔冤自诬,乞早结正。’权监察御史里行上官均亦以为言,帝甚骇异。 明日,确欲登对,至殿门,帝使人止之,不得前。手诏:‘闻御史台勘相州法司颇失直,遣知谏院黄履、句当御药院李舜举引问证验。’ 钍履、舜举至台,与润甫、确等坐庑下,引囚于前,读示款状,令实则书实,虚则陈冤。 前此确屡问,囚有变词者,辄笞掠,及是囚不知其为诏使也,畏吏狱之酷,不敢不承,独窦苹翻异;验拷掠之痕则无之。履、舜举还奏,帝颇不直润甫等言。诏确、履及监察御史里行黄廉就台劾实,仍遣舜举监之。 吴充言:‘御史台鞫相州狱,连臣婿文及甫,其事在中书有嫌,乞免进呈,或送枢密院。’诏免充进呈及签书。” 擢右谏议大夫、权御史中丞 据清﹒嘉庆徐松《宋会要辑稿》记: 黄履、李舜举回报,神宗对邓润甫不满,认为他报告不实。蔡确趁机补刀,称邓润甫与上官均见陈安民请求执政情节,有意开脱,“恐臣论列,故造飞语以中伤臣”;这次录问,2人又“意欲开诱罪人翻异,而罪人了无异辞”,黄履、李舜举可以作证。 于是神宗以“奏事不实,奉宪失中,言涉诋欺,内怀顾避”,罢邓润甫的御史中丞之职,出知抚州(今江西抚州);以“不务审克,苟为朋附,俾加阅实,不知所言”,罢上官均权监察御史里行之职,出知光泽县(今福建光泽)。 而蔡确再次擢升,命为右谏议大夫、权御史中丞,将审案大权全权交予蔡确。 蔡确继续审讯相州案及由其衍生的潘开行贿案。蔡确逮捕了陈安民的外甥、大理寺评事文及甫。文及甫惧,供认曾将大理寺复核相州案一事禀告其岳父、宰相吴充,吴充允诺会关注此事,与陈安民的供词一致。文及甫还供称,曾嘱托太常博士吴安持过问相州案。吴安持,当朝宰相吴充之子、前朝宰相王安石的女婿。 蔡确又逮捕了中书刑房检正公事刘奉世,并恫吓他:大理寺的法官已供认受了你的风旨行事,你还不认罪?刘奉世疑惧,称自己是受了吴安持的嘱托。刘奉世原供职于枢密院,时任枢密使的正是吴充,后吴充拜相,便奏请将刘奉世调入中书刑房,任检正公事一职。 蔡确再奏请逮捕吴安持问讯,但神宗顾及宰相吴充身份,“特免追摄”,由制勘院“遣人就问”。然吴安持恐被逮系下狱,承认亦曾请托刘奉世。 至此,受牵连的还有前宰相韩琦之子、时任三司副使的韩忠彦。“相州狱”案发时韩忠彦适任相州知州,判决时有韩忠彦签字。 元·脱脱等《宋史·卷471· 列传第230·奸臣1·蔡确》:“由是润甫、均皆罢。” 清﹒毕沅《续资治通鉴长编﹐卷73﹐宋纪73﹐元丰元年》: “先是,帝别遣黄履、黄廉及李舜举赴御史台鞫相州法司狱,确知帝意不直润甫等,即具奏:‘润甫故造飞语以中伤臣,及欲动摇狱情,阴结执政,乞早赐罢斥。帝始亦疑相州狱滥及无辜,遣使讯之,乃不尽如润甫等所言,确从而攻之,故皆坐贬。” “候案上,中书、枢密院同取旨: 乙卯,知谏院蔡确为右谏议大夫、权御史中丞。 翰林学士兼侍读、权御史中丞邓润甫落职,知抚州。 太子中允、权监察御史里行上官均责授光禄寺丞、知光泽县。” 政坛地震 案件链条 据上,由“相州狱”及其派生出来的一系列案件,事涉“旧党”高层,长长的链条如下: ①熙宁六年(1073年)发生地方性盗窃伤人案“相州狱”,时主审法司是文彦博的小舅子、签书判官陈安民,时任知州并在该案卷宗中签字的是韩琦(属“旧党”)之子韩忠彦。(参见泉州历史网www.qzhnet.com《泉州人名录·韩琦》) ②元丰元年(1078年)闰正月,中书刑房堂后官周清(属“新党”)审阅旧卷宗时,上告“相州狱”判决的适用法律条款有问题,判决失当。 ③陈安民担心旧案被驳正,一边让潘开到大理寺行贿,一边令其甥、大理寺评事文及甫(吴充之婿)求援于吴充次子、太常博士吴安持;吴充(宰相,属“旧党”)答应予以关注。 ④同时,吴安持又嘱跟吴家关系密切的中书刑房检正公事刘奉世(吴充任枢密使时的部下,后吴充为调入中书刑房)帮忙。刘奉世暗示大理寺法官裁定相州案非“失入”。 ⑤大理寺详断官窦平、详议官周孝恭承刘奉世风旨,认定相州案的原判不存在“失入死罪”过错,驳回周清的质难。 元丰元年六月结案 元丰元年(1078年) 六月,相州案审结,涉事官员分别受到处分。 据清﹒嘉庆徐松《宋会要辑稿》记:元丰元年(1078年) 六月,案子结案。 “前检正中书刑房公事刘奉世落直史馆,免勒停,监陈州粮料院;太常博士吴安持夺一官,免勒停,冲替;殿中丞陈安民追一官,勒停,展三期叙;三司副使韩忠彦赎铜十斤;大理寺详断官窦苹追一官,勒停;大理寺详议官周孝恭、大理评事文及甫,冲替。自余连坐者十余人。 周清由此迁一官。” 这个案子竟然还撬动了北宋3个宰相级大员的儿子:吴充之子吴安持,韩琪之子韩忠彦,文彦博之子文及甫,致颜面扫地。 宰相吴充因其子卷入案中而上表请退,阖门待罪者三四次,聿得赦免,最后在神宗催促下才上朝视事。 蔡确实授御史中丞犹领司农寺 案结,蔡确实授御史中丞,犹领司农寺。 元·脱脱等《宋史·卷471·列传第230·奸臣1·蔡确》:“而确得中丞,犹领司农,凡常平、免役法皆成其手。” 清﹒毕沅《续资治通鉴长编﹐卷73﹐宋纪73﹐元丰元年》:“确迁中丞。” 然而蔡确对所公布的某些官员的处分结果并不满意,多次率领御史登对、上书,说对吴安持的惩处太轻。蔡确之所以盯着吴安持不放,自然实意在其父吴充。对蔡确的穷追不舍,神宗也有些反感,反问蔡确:“子弟为亲识请托,不得已而应之,此亦常事,何足深罪?卿辈但欲共攻吴充去之,此何意也?”并将蔡确等人的奏札退了回去。那几个御史方停止攻击。 元丰元年(1078年)冬十月,神宗批准了御史中丞、判司农寺蔡确整理编制的《元丰司农敕令式》,是新法的重要文件,从而奠定了其“新党”领袖的地位,也被“旧党”人认为是“奸臣”的代表。 参知政事 元丰二年五月为参知政事 蔡确抓住熙宁十年(1077年)太学生虞蕃讼学官一案,连引朝士,进而劾参知政事元绛。元丰二年(1079年)五月,元绛受耆宁(元绛子)事牵连,贬知亳州,蔡确得代其位为参知政事。 元·脱脱等《宋史·卷471·列传第230·奸臣1·蔡确》: “太学生虞蕃讼学官……遂劾参知政事元绛有所属请,绛出知亳州;确代其位。 确自知制诰为御史中丞、参知政事,皆以起狱夺人位而居之,士大夫交口咄骂,而确自以为得计也。” 一遵王安石之法不变 蔡确既受神宗重用,一遵王安石之法不变。时左相吴充对新法提出异议,蔡确屡加驳斥。 元·脱脱等《宋史·卷471·列传第230·奸臣1·蔡确》:“吴充数为帝言新法不便,欲稍去其甚者,确曰:‘曹参与萧何有隙,至代为相,一遵何约束。今陛下所自建立,岂容一人挟怨而坏之。’法遂不变。” 吴充本来还跟司马光谋划起复“旧党”,将之前被贬谪的“旧党”官员召回朝廷,然而,元丰三年(1080年)三月,吴充遭王珪、蔡确诋毁,便请辞退出政事堂,罢为观文殿大学士、西太一宫使。同年,经蔡确力奏,神宗封王安石为“荆国公”。 新法中的“常平、免役皆成其手”。 右丞相 元丰五年拜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 北宋·元丰五年(1082年),蔡确拜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神宗元丰改制,此为右丞相,即次相)。 元·脱脱等《宋史·卷471·列传第230·奸臣1·蔡确》: “元丰五年,拜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 时富弼在西京(洛阳),上言蔡确小人,不宜大用。 确既相,属兴罗织之狱,缙绅士大夫重足而立矣。” 名为次相,实颛大政 “新党”想要继续下去,必须要有1位新的领袖站出来团结所有官员,阻止吴充和司马光的计划,从“旧党”手中夺取朝廷的控制权。于是,“新党”(变法派)继王安石、吕惠卿之后的第3位领袖出现了,那就是蔡确。 元丰五年(1082年)神宗改革官制时,曾考虑起用早先激烈反对变法、但现已多年保持沉默的司马光,曰:“官制将行,欲取新旧人两用之;”“御史大夫非司马光不可。”蔡确曰:“国是方定,愿少迟之。”正相王珪也与蔡确意见一致,神宗接纳。 元·脱脱等《宋史·卷471·列传第230·奸臣1·蔡确》: “初议官制,盖仿《唐六典》,事无大小,并中书取旨,门下审覆,尚书受而行之,三省分班奏事,柄归中书。 确说王珪曰:‘公久在相位,必得中书令。’珪信不疑。 确乃言于帝曰:‘三省长官位高,不须置令,但令左右仆射分兼两省侍郎足矣。’帝以为然。 故确名为次相,实颛大政,珪以左仆射兼门下(即首相),拱手而已。 帝虽以次叙相珪、确,然不加礼重,屡因微失罚金,每罚辄门谢。宰相罚金门谢,前此未有,人皆耻之。” 蔡确为维护新法,制止和限制过很多的反变法派人士尤其是反变法派领袖进入朝廷,但并没有对反变法派人士一概否定,而是按神宗意愿,与反对新法的人缓和关系,避免矛盾激化,愿意与之共事。官制改革后,蔡确曾评论反变法派人士刘挚“固善士,但尝异论尔。”对诬奏过自己的吴安持,也能保持宽容态度。 转左丞相 元丰八年三月转左仆射兼门下侍郎 元丰六年(1083年),神宗疾革,自觉不久于世,将年方8岁的皇子、延安郡王·赵煦托孤于右宰相蔡确。神宗病危时政局诡谲,高太后有迎立神宗弟雍王·赵颢的迹象。 元丰八年(1085年)三月,神宗薨,蔡确拥立10岁哲宗·赵煦,不负神宗顾讬。宣仁宫太皇太后高氏(安徽蒙城人)垂帘听政,蔡确转左仆射兼门下侍郎(左相)。 元·脱脱等《宋史·卷471·列传第230·奸臣1·蔡确》: “初,神宗疾革,王珪议建储事,确与同列皆在侧,知状。 确自见得罪于世,阴与章惇、邢恕等合志邪谋,谓珪实怀异意,赖己拥护,故不得逞。 哲宗立,转左仆射。” 新、旧党争 元丰(1078—1085年)、元祐(1086—1094年)间,以王安石为首的“新党”与以司马光为代表的“旧党”之间的斗争乃十分激烈。 元丰八年(1085年)神宗薨,哲宗即位,高太后“垂帘听政”,控制朝廷大权,引北方大士族代表韩缜(韩绛弟)为右相,并用韩缜两个侄子为列卿,与蔡确相抗衡。 接着,“旧党”(保守派)陆续返朝,司马光、吕公著被任用后,要全面废除新法。“新党”深受打击。蔡确想挽回颓势,搞起小动作,称高太后有废黜哲宗之意。高太后十分恼怒。 元·脱脱等《宋史·卷471·列传第230·奸臣1·蔡确》: “韩缜入相中书,用其两侄为列卿,确风御史中丞黄履劾缜。 始诏三省,凡取旨事及台谏官章疏,并执政同进拟,不专属中书。盖确畏失权,又复改制也。 为永裕山陵使(负责治理神宗丧事),灵驾发引之夕,不宿于次,在道又不扈从,还,又不丐去。御史刘挚、王岩叟连击之,言确有十当去:‘在熙宁、元丰时,冤狱苛政,首尾预其间。及至今日,稍语于人曰:?当时确岂敢言。?此其意欲固窃名位,反归曲于先帝也’。 司马光、吕公著进用,蠲除烦苛(陆续罢停诸法),确言皆己所建白,公论益不容,太皇太后犹不忍即退斥。” 罢知陈州 元祐元年(1086年)闰二月,王安石卒,蔡确遭御史刘挚、王岩叟的连劾,被贬出朝廷,以观文殿学士知陈州(今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 元·脱脱等《宋史·卷471·列传第230·奸臣1·蔡确》:“元祐元年闰二月,始罢为观文殿学士、知陈州。” 元祐二年历徙知安州、邓州 元祐二年(1087年),蔡确坐弟蔡硕(治平二年进士)“军器监之狱”夺职,徙知安州(治所今湖北安陆县)。又徙知邓州(今河南省邓州市)。 元·脱脱等《宋史·卷471·列传第230·奸臣1·蔡确》: “明年,坐弟硕事夺职,徙安州。 又徙邓。” 安陆《夏日登车盖亭诗》案 在安陆时赋《夏日登车盖亭》绝句十章 哲宗﹒元祐二年(1087年),蔡确在安陆时,夏日尝游车盖亭,赋绝句10章。 元·脱脱等《宋史·卷471·列传第230·奸臣1·蔡确》:“确在安陆,尝游车盖亭,赋诗十章。” 清·道光《晋江县志·卷75·杂志上》引“《尧山堂外纪》”曰:“蔡确以弟硕赃败,谪守安州。夏日登车盖亭,作‘十绝诗。” 吴处厚发之 时知汉阳军吴处厚(福建邵武人),与蔡确有旧怨,遂将蔡确《车盖亭》诗逐字推敲后选出其中5首,曲解诽谤,加以笺注,以为皆涉讥讪东朝,隐讽听政的高氏废除新政,上报朝廷。 元·脱脱等《宋史·卷471·列传第230·奸臣1·蔡确》:“知汉阳军吴处厚上之,以为皆涉讥讪,其用郝处俊上元间谏高宗欲传位天后(武则天)事,以斥东朝,语尤切害。” 清·道光《晋江县志·卷75·杂志上》引“《尧山堂外纪》”曰: “吴处厚知汉阳军,笺注以闻。 其录云: 五篇涉讥讽: ‘何处机心惊白鸟,谁人怒剑逐青蝇?’以讥谗谮之人。 ‘叶底出巢黄口闹,波间逐队小鱼忙。’讥新进用事之人。 ‘睡起莞然成独笑。’方今朝廷清明,不知确笑何事? ‘矫矫名臣郝甑山,忠言直节上元间。’按郝处俊(郝甑山)安陆人,封甑山公,唐高宗欲逊位天后,处俊上疏谏,此事正在上元三年(676年)。今皇太后垂帘,遵用章献明肃故事,确指武后(武则天)以比太后。 又云:‘叹息思公俯碧湾。’按诗《绿衣》‘我思古人,实获我心’者,卫庄姜妾上僭而作也。确以处俊为古人,又叹息而思之,其意可见。 ‘沉沉沧海会扬尘。’谓人寿几何,尤非佳话。” 这种以文字断章取义、胡乱影射构陷的事,后人甚有非议。清·道光《晋江县志·卷75·杂志上》引“《东都事略跋》”曰: “朱彧可谈蔡诗有‘睡起莞然成独笑’句,处厚注云:‘未知蔡确此时独笑何事?’ 又彧父帅广,崇宁元年正月游蒲涧,见游人簪凤尾花,因作口号,中一联:‘孤忠正泣龙须草,游子空簪凤尾花。’盖以被遇先朝,自伤流落,鉴司指此句为罪,诬注云:‘契勘正月十二日,哲宗皇帝已大祥,岂是孤臣正泣之时?’ 谗口可畏如此,既不得笑,又不得哭。以是知车盖亭一案,器之辈疾恶未能免乎,已甚矣!” 附:吴处厚笺注蔡确“十绝诗”全文 清﹒毕沅《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25》详录有吴处厚“笺注以闻”的蔡确“十绝诗”全文。曰: “(一)‘公事无多客亦稀,朱衣小吏不须随。溪潭直上虚亭里,卧展柴桑处士诗。’ (二)‘一川佳景疏帘外,四面凉风曲槛头。绿野平流来远棹,青天白雨起灵湫。’ 右以上二篇,别无讥谤。 (三)‘静中自足胜炎蒸,入眼兼无俗物憎。何处机心惊白鸟,谁人怒剑逐青蝇?’ 右此一篇,只是讥刺执政,即不谤及君亲。 (四)‘纸屏、石枕、竹方牀,手倦抛书午梦长。睡起莞然成独笑,数声渔唱在沧浪。’ 右此一篇,称莞然独笑,亦含微意。况今朝政清明,上下和乐,即不知蔡确独笑为何事。 (五)‘西山髣髴见松筠,日日来看色转新。闻说桃花岩石畔,读书曾有谪仙人。’ 右此一篇,亦别无讥谤。 (六)‘风摇熟果时闻落,雨折幽花亦自香。叶底出巢黄口闹,波间逐伴小鱼忙。’ 右此一篇,只是讥刺昨来言事者,及朝廷近日擢用臣僚,亦不曾谤及君亲。 (七)‘矫矫名臣郝甑山,忠言直节上元间。钓台芜没知何处?叹息思公俯碧湾。’ 右此一篇,讥谤朝廷情理切害。臣今笺释之。 按: 唐﹒郝处俊封‘甑山公’,上元初曾仕高宗。 时高宗多疾,欲逊位武后,处俊谏曰:‘天子治阳道,后治阴德,然帝与后犹日之与月、阴之与阳,各有所主,不相夺也。若失其序,上谪见于天,下降灾于人。昔魏文帝着令,不许皇后临朝,今陛下奈何欲身传位天后乎?天下者,高祖、太宗之天下,非陛下之天下,正应谨守宗庙,传之子孙,不宜持国与人,以丧厥家。’由是事沮。 臣窃以太皇太后垂帘听政,尽用仁宗朝章献明肃皇太后故事,而主上奉事太母,莫非尽极孝道,太母保圣躬,莫非尽极慈爱,不似前朝荒乱之政。而蔡确谪守安州,便怀怨恨,公肆讥谤,形于篇什。处今之世,思古之人,不思于它,而思处俊,此其意何也?借曰处俊安陆人,故思之,然安陆图经更有古迹可思,而独思处俊,又寻访处俊钓台,再三叹息,此其情可见也。 臣尝读诗邶风绿衣,卫庄姜嫉州吁之母上僭,其卒章曰:‘我思古人,实获我心。’释者谓此思古之圣人制礼者,使妻妾贵贱有序,故得我之心也。 今确之思处俊,微意如此。 (八)‘溪中曾有划船士,溪上今无佩犊人。病守翛然唯坐啸,白鸥红鹤伴闲身。’ 右此一篇,亦无讥谤。 (九)‘未结茅庐向翠微,且持杯酒对清辉。水趋梦泽悠悠过,云抱西山冉冉飞。’ 右此一篇,亦无讥谤。 (十)‘喧豗六月浩无津,行见沙洲束两滨。如带溪流何足道,沈沈沧海会扬尘。’ 右此一篇,称‘沈沈沧海会扬尘’,言海会有扬尘时,人寿几何,尤非佳语。” 吴处厚其人 元·脱脱等《宋史·卷471·列传第230·蔡确·附吴处厚》载: “吴处厚者,邵武人…… 始,蔡确尝从处厚学赋,及作相,处厚通笺乞怜,确无汲引意。王珪用为大理丞。 王安礼、舒亶相攻,事下大理,处厚知安礼与珪善,论亶用官烛为自盗。确密遣达意救亶,处厚不从,确怒欲逐之,未果。 珪请除处厚馆职,确又沮之。 珪为永裕山陵使,辟掌笺奏。确代使,出知通利军,又徙知汉阳,处厚不悦。 元祐(1086—1094年)中,确知安州,郡有静江卒当戍汉阳,确固不遣,处厚怒曰:‘尔在庙堂时数陷我,今比郡作守,犹尔邪?’会得确《车盖亭诗》,引郝甑山事,乃笺释上之,云:‘郝处俊封甑山公,会高宗欲逊位武后,处俊谏止,今乃以比太皇太后。且用沧海扬尘事,此盖时运之大变,尤非佳语。讥谤切害,非所宜言。’” 清·道光《晋江县志·卷75·杂志上》引“《钝翁类稿》”曰: “按《挥尘录》: 吴处厚始谄事确,后以推治舒亶狱,为确所怒。确既守安州,处厚知汉阳,两人益交恶。会汉阳吏至安州,确问处厚近况。吏诵其《秋兴》诗云:‘云共去时天杳杳,雁连来处水茫茫。’确笑曰:‘犹乱道如此。’ 吏归以告处厚。怒曰:‘我文章蔡确乃敢讥笑耶?’会安州有举子贩米至汉阳,规免和籴,乃谒县令陈当,且言离乡里时,蔡丞相作《车盖亭诗》十章,舟中有本,归舟以诗送之。处厚得诗于当,遂笺注上之。谓其子柔嘉曰:‘二十年深仇今报之矣。’其子问知其详,泣曰:‘此非人所为,大人何以自立于世?’处厚悔悟,遣健步剩给缗钱追之,则文书已投矣。 然则处厚与确不过语言责望,遂造大狱。确之为人固死有余罪,然告讦一倡,卒兆缙绅之祸,可叹也!” 元祐二年贬光禄卿、分司南京 元祐二年(1087年),因吴处厚对《车盖亭》诗的曲解诽谤,加以笺注,以为皆涉讥讪东朝,隐讽听政的高氏废除新政,上报朝廷。于是“旧党”朝臣争相上章,乞正蔡确之罪。宣仁宫高太后盛怒,哲宗诏蔡确具析。蔡确自辨甚悉,然终难解释清楚,遂贬光禄卿、分司南京应天府(今河南商丘市)。 元·脱脱等《宋史·卷471·列传第230·奸臣1·蔡确》: “于是,左谏议大夫梁焘、右谏议大夫范祖禹、左司谏吴安诗、右司谏王岩叟、右正言刘安世,进上章乞正确罪。 诏确具析,确自辩甚悉。 安世等又言确罪状著明,何待具析,此乃大臣委曲为之地耳。 遂贬光禄卿、分司南京。” 清·道光《晋江县志·卷75·杂志上》引“《尧山堂外纪》”曰:“宣仁盛怒,令确分晰,终不自明。” 清﹒毕沅《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25》:“五月辛巳,诏蔡确责授左中散大夫、守光禄卿、分司南京。” 再责英州别驾、新州安置 “旧党”鼓噪 蔡确遭贬后,“旧党”还不放过,谏议大夫范祖禹、左谏议大夫梁焘、右司谏吴安诗、右正言刘安世、御史中丞傅尧俞、侍御史朱光庭都认为处罚太轻,应从严制裁。 北宋﹒王巩《随手杂录》:“谏官相继论确益苦。” 清﹒毕沅《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25》: “右谏议大夫范祖禹言:‘确之罪恶,天下不容,尚以列卿分务留都,未厌众议。伏乞处以典刑,更赐重行窜谪。’” “蔡确既责,左谏议大夫梁焘、右司谏吴安诗、右正言刘安世以为责轻,御史中丞傅尧俞、侍御史朱光庭相继论列。” “安世言: ‘臣窃闻朝廷以蔡确为光禄卿、分司南京者。臣按: 确尝位宰相,辅政无状,弟硕赃污,罪恶贯盈,确本同居,众谓预闻其事。陛下既不穷治;又贷硕死,仍免决配,惟令编管,确以失教为名,止从薄责,朝廷之恩,亦已极矣。而确不知图报,犹怨望作为诗什,辄敢谤讪,罪状显着,法所不赦。 陛下以天地父母之德,不忍加诛,俾全要领,已出再生之赐。谓宜投诸四裔,以御魑魅,而尚玷卿列,仍居善地,中外之论,皆谓失刑。 臣闻赏罚者人君之大柄,祖宗所以公天下而立之,圣子神孙亦必以至公守之,不可失也。伏惟太皇太后陛下保佑圣躬,恩德隆厚,而确恃逆不道,妄有诋斥,人神之所共怒,覆载之所不容。今来责命太轻,未厌舆议,非惟央釭宗之意,亦恐伤陛下孝治之风。 伏望圣慈更加详虑,早行窜殛,以慰人望。’” “初,辅臣于帘前共议再责蔡确,独(宰相)范纯仁及(左丞)王存以为不可。” 清·道光《晋江县志·卷75·杂志上》引“《钝翁类稿》”曰:“蔡确《车盖亭诗》一案,朝论忿争……刘器之(刘安世字“器之”)至谓确‘包藏祸心,睥睨两宫’。” 追贬英州别驾、新州安置 朝廷纷争,“挂帘听政”的太皇太后终一锤定音,再责蔡确英州别驾(今广东英德市)、新州(今广东新兴县)安置,开创了宋代朝臣贬至岭南的先例。 岭南时称“烟瘴最甚”之地,俗谚“春、循、梅、新,与死相邻;高、窦、雷、化,说着也怕”。苏轼也曾有诗云:“问翁大庾岭头住,曾见南迁几个回?” 北宋﹒王巩《随手杂录》:“明日,执政对,帘中忽语曰:‘蔡确可英州别驾、新州安置。’诸公惊退。” 元·脱脱等《宋史·卷471· 列传第230·奸臣1·蔡确》:“再责英州别驾、新州安置。” 清·道光《晋江县志·卷75·杂志上》引“《尧山堂外纪》”曰:“坐贬新州。大臣得罪度岭自持正始。” 吕大防、刘挚等请改迁近里州郡,高太后不听 吕大防、刘挚等以蔡确母老,请改徙近处,高太后不听。 北宋﹒王巩《随手杂录》: “悉力开陈久之,刘莘老(刘挚字莘老)曰:‘蔡确母老。引柳宗元乞与刘禹锡换播州事。 吕微仲(吕大防字微仲)曰:‘蔡确,先帝大臣,乞如刘挚所论,移一近里州郡。 帘中语曰:‘山可移,此州不可移也。’” “范尧夫(范纯仁字尧夫)揖王正仲(王存字正仲)留身论之,意不解。 尧夫曰:‘告官家(“官家”指哲宗),且劝太皇太后,念蔡确是先朝大臣。’ 哲宗不语。” 南宋﹒朱弁《曲洧旧闻》:“蔡新州将贬,晁美叔(晁端彦字美叔)谓人曰:‘计较平生事,杀却理亦宜,但不以言语罪人,况昔为大臣乎?今日长此风者,他日虽悔无及也。’” 【按:晁端彦(1035—1095年),字美叔,河南濮阳人。嘉祐二年(1057年),与苏轼同登进士第,与苏轼交好。熙宁四年(1071年),权开封府推官,徙两浙路。六年(1073年),晁端彦提点淮南东路刑狱。熙宁十年(1077年)正月,晁端彦坐事被“追两官”,待罪润州。元祐元年(1086年),以司勋郎中为贺辽国正旦使,后又为江淮荆浙等路发运使。绍圣初以秘府少监黜知陕州。绍圣二年(1095年)卒。】 后哲宗亲政,果尽贬‘旧党’于岭南。 清﹒毕沅《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25》: “吕大防及刘挚等初以确母老,不欲令过岭。 “既于帘前画可而退,范纯仁复留,身揖王存进说,以为不宜置确死地,太皇太后不听。 纯仁退谓大防曰:‘此路荆棘七八十年矣,奈何开之?吾侪正恐亦不免耳。’” 清算 “车盖亭诗案”是北宋开国以来打击面最广、打击力度最大的1项文字狱案。 在蔡确被贬窜新州时,“旧党”将司马光、范纯仁和韩维誉为“三贤”,将蔡确、章惇、韩缜斥为“三奸”。元祐党人利用高太后对蔡确等“变法派”的不满,捕风捉影,对整个“新党”集团进行了1次斩草除根式的清算。 他们将王安石和蔡确亲党的名单张榜公布,以示警告,同时对元祐元年(1086年)被司马光等斥逐的“新党”人员如章惇、韩缜、李清臣、张商英等再加以重贬,又对在朝的“新党”如李德刍、蒲宗孟等,都被降官贬斥。 宰相范纯仁、左丞王存坐廉前出语救确,御史李常、盛陶、翟恩、赵挺之、王彭年坐不举劾,中书舍人彭汝砺坐封还词命,皆罢去。还要派人来泉州蔡巷逮捕蔡确子蔡渭。(参见泉州人名录www.qzhnet.com《泉州人名录·蔡渭》) 元·脱脱等《宋史·卷471·列传第230·奸臣1·蔡确》:“宰相范纯仁、左丞王存坐廉前出语救确,御史李常、盛陶、翟恩、赵挺之、王彭年坐不举劾,中书舍人彭汝砺坐封还词命,皆罢去。” 清﹒毕沅《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27》: “龙图阁直学士李常罢新除兵部尚书,出知邓州,坐不言蔡确,为谏官所攻也。 中书舍人彭汝砺依前朝奉郎、知徐州,坐营救蔡确,并不草确与盛陶等责词,故黜之。” “诏侍御史、新除太常少卿盛陶知汝州,殿中侍御史翟思通判宣州,监察御史赵挺之通判徐州,王彭年通判庐州。 (政目云:‘陶、思、挺之、彭年坐观望不言蔡确,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改差遣。’)” 清﹒毕沅《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25》:“校书郎、集贤校理李德刍为都官员外郎。右司谏吴安诗言德刍往任宗正司,凭藉王安石气焰,后为王珪耳目。又殿中侍御史翟思言娶妇论财,乃诏德刍依旧校书郎。” 清﹒毕沅《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27》:“乙酉,诏知郓州蒲宗孟特降授中大夫,依前充资政殿学士、知虢州。” 清·道光《晋江县志·卷75·杂志上》引“《钝翁类稿》”曰:“凡理确者皆坐确党免黜。” 卒 蔡确遂南窜 朝廷遂以哲宗名义下诏,贬蔡确英州别驾、新州安置。 元·脱脱等《宋史·卷471·列传第230·蔡确·附吴处厚》载:“确遂南窜。” 清﹒毕沅《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25》:“丁亥,诏:‘蔡确责授英州别驾、新州安置,给递马发遣。沿路州军,差承务郎以上官,及量差人伴送前去,逐州交割;如无承务郎以上,即差本州职官。” 终日忧郁 蔡确贬居新州,终日忧郁。 清·道光《晋江县志·卷75·杂志上》引“《侯鲭录》”曰: “蔡持正谪新州,侍儿从焉,善琵琶。尝养一鹦鹉,甚慧,丞相呼‘琵琶’,即扣一响板,鹦鹉传呼之。 琵琶逝后(死于瘟疫),误扣响板,鹦鹉犹传言。丞相大恸,感疾不起,尝为诗云:‘鹦鹉言犹在,琵琶事已非。伤心瘴江水,同渡不同归。’” 作《送将归赋》 清·道光《晋江县志·卷75·杂志上》引“《闽书》”收录有蔡确在新州所作的“《送将归赋》”,曰: “蔡确《送将归赋》: ‘昔人之言秋意也,曰若在远行,登山临水送将归。此其平日游子之所悲,怨慕凄怆,尚不能自支,而况于予乎? 恋高堂之慈爱,积三岁之违离,余亲属子,以待我行,且复命于庭闱。其送子也,乃在粤岭之南,溟海之西,洗亭之侧,泸水之湄。出门踯躅以将别,仰天涕泣之交颐。浮云为我变色,行路为我斋咨,而况于予乎? 予方省愆念咎,藿食布衣,鬓如秋霜,形如槁枝,子见吾亲,勿以告之。明明二圣,仁如天也。雷霆雨露,固有时也。孤臣放逐,久当怜也。晨夕定省,归可期也。子告吾亲,其以斯也,冒乎天下之险,处乎人迹之稀。触氛雾以深入,仗忠信而不疑。以余之故,而两走乎万里。嗟如子者其谁? 周楚之郊,余亲所栖。瞻彼白云,余留子驰,安得借翰于鸿鹄,径从子而奋飞也?’ 《困学纪闻》云:‘《文鉴》取蔡确《送将归赋》,犹《楚辞》后语之取息夫躬。’” 元祐八年卒于贬所 不久,蔡确染疾不起,元祐八年(1093年)殒命贬所,年57岁。 元·脱脱等《宋史·卷471·列传第230·奸臣1·蔡确》:“确后卒于贬所。” 身后 元·脱脱等《宋史·卷471·列传第230·奸臣1·蔡确》: “绍圣元年(1094年,时高太后已死,哲宗亲政),(宰相)冯京卒,哲宗临奠。确子渭,京婿也,于丧次中阑诉。明日,诏复‘正议大夫’。 (绍圣)二年,赠太师,谥曰‘忠怀’,遣中使护其葬,又赐第京师。 (徽宗)崇宁(1102—1106年)初,配飨哲宗庙庭。(宰相)蔡京请徽宗书‘元丰受遗定策殊勋宰相蔡确之墓’赐其家。 京与太宰郑居中不相能,居中以忧去,京惧其复用,而居中,王珪婿也。时渭更名懋,京使之重理前事,以沮居中,遂追封确‘清源郡王,御制其文(《蔡确传》)立石墓前。擢懋(蔡渭)同知枢密院事,次子庄为从官,弟硕赠待制,诸女超进封爵,诸婿皆得官,贵震当世。(参见泉州人名录www.qzhnet.com《泉州人名录·蔡渭》) (南宋·建炎元年,1127年)高宗即位,下诏暴群奸之罪,贬确武泰军节度副使,窜懋英州,凡所与滥恩,一切削夺,天下快之。” 评价 历史作用 北宋·嘉祐五年(1060年)五月,三司度支判官王安石满怀“矫世变俗”之志上万言书,强烈呼吁“改易更革”。 熙宁二年(1069年)二月,神宗任命王安石为右谏议大夫、参知政事,推行变法,吕惠卿成为王安石的主要助手。 熙宁七年(1074年)四月王安石第1次罢相,王安石遂力荐同中书门下平章事韩绛代己为相、吕惠卿为参知政事(副相)辅佐之,继续推行新法。 熙宁八年(1075年)二月王安石复相,熙宁九年(1076年)十月第2次罢相,以镇南军节度使、同平章事判江宁府(今南京),退居钟山半山园;同月吕惠卿罢政,贬守陈州(今河南淮阳)。(泉州历史网www.qzhnet.com《泉州人名录·吕惠卿》) 蔡确是王安石变法的主要支持者之一。在王安石罢相、神宗动摇的情况下,新法在元丰(1078—1085年)年间还能够推行,这同蔡确等变法派坚持变法立场、维护变法成果、敢于斗争是分不开的。“凡常平、免役法皆成其手”。 虽然“元丰之政多异于熙宁之政”,对大地主、大贵族作了一些妥协,但仍作了一些兴利除弊的变更,这些变更有利生产的发展。因此,这个时期曾一度出现社会较为安定的局面。 清·毕沅《续资治通鉴·卷77》载:元丰六年(1083年)河北转运使吴雍奏称:“见管人粮、马料总千百七十六万石,奇赢相补,可支六年。河北十七州边防大计,仓廪充实。虽藉丰年,实以吏能干职。”可见元丰间生产确实得到一定的发展,吏治也较为清明。 从当时闲居金陵(南京)的王安石诗作,也可见一斑。 如《元丰行》: “歌元丰,十日五日一雨风。麦行千里不见土,连山没云皆种黍。 《元丰行示德逢》:“……三年五谷贱如水,今见西成复如此。元丰圣人与天通,千秋万岁与此同。先生在野固不穷,击壤至老歌元丰。” 南宋·祝穆《方舆胜览》赞颂泉州人文之盛,“四六句”一目有句云:“欧阳(欧阳詹)之后,六人亚魁虎榜;曾公(曾公亮)以来,四相辅治龙池。”“四相”,指北宋·嘉祐六年(1061年)到绍圣三年(1096年)间,曾公亮、吕惠卿、蔡确、苏颂4位泉州人相继居宰辅之位。(参见泉州历史网www.qzhnet.com《泉州人名录·欧阳詹、曾公亮、吕惠卿、苏颂》) 争议 由于蔡确是王安石变法后期的中坚人物,又为人尚权谋,遭保守派和“正人”的攻击和排挤是必然的,失势后自然遭到对手的政治报复,是当时“党争”中的1个失败者。由于当时记述者大多是保守派和“正人”,王安石变法后的数百年里,变法和变法派成员一直备受非议,王安石变法集团一度被贬成一群道德败坏的嗜利小人。直至元·脱脱等修《宋史》,其卷471~474为“奸臣传”,共收“奸臣”21人,而王安石的追随者和支持者竟占大半,蔡确更是列于“列传·奸臣”第1人。 由明、清始,史家一直对《宋史》表示不满,认为其编纂得比较草率。《宋史》成书时间短,前后只用了2年7个月,且时值元朝濒临崩溃前夕,内容上的局限性也就不足为奇了。 从廿世纪开始,梁启超、柯昌颐、漆侠、沈松勤、罗家祥、萧庆伟等史学家都对熙宁变法派成员展开新的研究。中国宋史研究会前会长漆侠在《王安石变法》中,提到保守派(顽固派)对变法派的重要分子和坚决奉行新法的官员如吕惠卿、章惇、蔡确等的排挤和打击,认为保守派对蔡确《游车盖亭诗》的引申,是借所谓对宣仁太后的诬蔑来弹压新法派成员,这是派系党争的结果。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李华瑞也曾说:“如果不能对王安石集团作出深入的研究和正确的评价,那么也就谈不上对王安石变法全面而公正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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