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乡约

  沿革
    ——自愿自约。
    ——自约互约。
    ——不当乡约。

  约所
    ——乡约制度同里甲(保甲)制度配套。
    ——设立约所作办理公共事务的场所(初各地多建申明亭、旌善亭以为约所。新创的约所常以寺庙为之。)

  里老听讼。
  乡饮。
  乡约讲读。
  里社乡约制度的后果

    ——士绅势力的膨胀。
    ——宗法制度的庶民化。
    ——宗法制度的庶民化。
    ——游离于政府监控体系之外的空间的合法存在。
    ——正规宗教的地方化。
    ——淫祀泛滥。

  附录一:明·嘉靖安溪县《乡约》。
    ——明·嘉靖六年安溪知县黄怿颁示《乡约》。
    ——姚文炤为作《序》。

  附录二:叶春及《恵安政书·乡约篇》。
  附录三:明·万历《青阳乡约记》碑。

  在保甲法于北宋·熙宁二年(1069年)开始实行数年之后,北宋发明了乡约制度。严格说,乡约制度不是一种行政制度,它是地方士绅自愿帮助朝廷维系地方道德规范和社会秩序的非政府组织,作用主要是通过乡规民约的制订,促使民间社会“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

  由于保甲法和“乡约”这两种相互配合的制度,符合了理学的政治伦理观念,因此,尽管在宋末受到冲击,南宋以后却大受朱熹等人的推崇。到明朝时期,已经成为民间化的制度,并被长期延续。

沿革

  自愿自约

  中国乡约制度的历史可以上溯到久远的上古时代,如近年出土的泉州《重修溪亭约所碑记》所记:“古者乡党闾里各有董正之官、约束士民之所,凡以教孝、教悌,俾人知睦姻任恤之风,而无嚣凌诟谇之习也。是故,里则有门,每弟子旦出暮入,长老坐而课督之。唐、宋以后,虽不如古,而城中约所之设犹是,三代教民遗意也。”

  在明清两代,乡约制度的推行乃始于、并且始终系于“老人之役”和耆老之设。

  明·闽人何乔远《闽书》记:“老人之役:凡在坊在乡,每里各推年高有德一人,坐申明亭,为小民平户婚、田土、斗殴、赌盗一切小事,此正役也。”

  明·惠安知县叶春及《惠安政书》记:“国家之法,十户为甲,甲有首。一百一十户为里,里有长。……又于里中,选高年有德、众所推服者充耆老,或三人,或五人,或十人,居申明亭,与里甲听一里之讼,不但果决是非,而以劝民为善。”

  又记:“本里有难决事,或子弟亲戚有犯,须会东西南北四邻里,分老人里甲,公同议决。许用竹篾荆条,量情决打。不许拘集。”

  明初以来的“老人之役”和耆老之设,在清代也得到法律的确认,清之户律规定:“凡各处人民,每一百户内,议设里长一名,甲首一十名,轮流应役,催办钱粮,勾摄公事。……其合设耆老,须由本乡年高、有德,众所推服人内选充。不许罢闲吏卒,及有过之人 充任。”

  实际推行的情形,福建清代文献也有相关的记录。如,清·澎湖通判胡建伟《澎湖纪略》记:“旧志称,澎民聚居,推年大者为长。至今澳中凡有大小事件,悉听乡老处分。以故,鼠牙雀角,旋即消息。”

  作为“老人之役”这一特殊役种或社会义工的应承者,里老(耆老)是“正役”“正差”,而不是“乡官”“乡吏”。里老(耆老)保持乡土社会成员身份,义务是“劝民为善”“听一里之讼”,即《明史》所记的“导民善、平乡里争讼”

  里老(耆老)也有相应的权力。“劝民为善”方面,可行使“申诫罚”,如“书邑人之恶者以瘅之”,即提出告诫和谴责;“行为罚”,责令作为或不作为;“人身罚”,如“许用竹篾荆条,量情决打”“听一里之讼”方面,如“果决是非”的仲裁、调解、裁量和审判的某些权力。

  里老(耆老)有的由乡民推举,如何乔远所谓“每里各推”;有的听官府选定,如叶春及所谓“于里中选”;有的则可能是乡民推举、再经官府批准的,如《青阳乡约记》所记“举方塘 子于官,□辞未获”。而“众所推服”乃是里老(耆老)资格的认定原则。

  作为乡土社会里“众所推服”的成员,里老(耆老)从道德和法律两个方面来履行和行使其约束乡民的义务和权力。里老(耆老)对乡民的约束也就具有自治的性质、乡民的受约也就合于自愿的原则,乡约关系于是成立,乡约制度行焉。

  自约互约

  里老(耆老)对乡民的约束和乡民出于自愿的受约毕竟只是乡约关系和乡约制度的一个方面,乡民的自约和互约也必须倡行。明·洪武(1368—1398年)年间,有人直接向明太祖指出:“古者善恶乡邻必记。今虽有申明、旌善之举,而无党庠乡学之规、互知之法,虽严训告之,方未备。臣欲求古人治家之礼、睦邻之法,若古蓝田吕氏之乡约、今义门郑氏之家范,布之天下。”

  这一点很重要。使乡土社会诸成员不仅是乡约之客体、并且是乡约之主体,使乡民人人不仅受约、而且自约和互约,以保障乡土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生活和共同进步,这才是乡约关系的初衷和乡约制度之本义。
明清文献有从各方面着力以使乡民受约、自约和互约的事迹。例如:

  明·永乐(1403—1424年)间,泉州府城建溪亭约所,事见《重修溪亭约所碑记》,碑存泉州市闽台关系史博物馆;

  明·嘉靖五年(1526年),黄怿在安溪知县任上“举行明六谕,辑《氏乡约》、氏训词,附列教条为十四禁,以防民止汰,月立长、副董之,善有记、恶有书而考成焉”。事见清·乾隆《安溪县志·卷5;(参见泉州历史网www.qzhnet.com《泉州人名录·黄怿》)

  明·嘉靖(1522—1566年)间,王士俊在泉州知府任上推行乡约,并“以约正之名,委重于士夫”,泉州进士庄用宾任泉州青阳乡约之约正,事见《青阳乡约记》碑,碑存泉州青阳石鼓庙;(参见泉州历史网www.qzhnet.com《泉州人名录·庄用宾》、《泉州儒道释寺庙·石鼓庙》)

  明·隆庆(1507—1572年)至万历(1573—1620年)间,叶春及在惠安知县任上建申明亭、推行乡约,并撰有《惠安政书·卷9·乡约篇》,事见叶春及《惠安政书》;(参见泉州历史网www.qzhnet.com《泉州人名录·叶春及》)

  清·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五十六年(1717年),李光地在安溪制定《同里公约》、《丁酉还朝临行公约》,文收李光地《榕村别集·卷5》;(参见泉州历史网www.qzhnet.com《泉州人名录·李光地》)
清·道光七年(1827年),泉州府城重修溪亭约所,事见《重修溪亭约所碑记》,碑存泉州市闽台关系史博物馆;

  清·道光(1821—1850年)间,泉州“南安氏”购置陈宏谋辑录的《训俗遗规》(道光十年新刊本),书收陈宏谋序(乾隆七年撰)、《司马温公居家杂仪》、《朱子增损氏乡约》、《陆棱山居家正本制用篇》、《倪文节公经鉏堂杂志》、《陈希夷心相篇》、《氏世范》等文,书藏泉州市闽台关系史博物馆;

  清·李光地在安溪制定的《丁酉还朝临行公约》规定:“约正须置功过簿一册,写前后所立规条于前,而每年分作四季,记乡里犯规□□□及约中惩责者于后,务开明籍贯、姓名并因何事故以备日后稽考,或能改行,或无悛心,俱无遁情也。”

  不当乡约

  通过乡民受约、自约和互约来保障乡土社会成员的共同生活和共同进步是一个理想。 按照社会学家的解释,“社会问题就是社会全体或一部分人的共同生活或进步发生障碍的问题”。 社会问题的发生有社会内部、也有社会外部的各种原因;就社会内部而言,又有各个方面、各个层面的原因。

  正当的乡约在一定条件下或可收一时一地之效,却不可能排除乡土社会所有的问题;不当的乡约本身就是一个社会问题、并且可能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

  洪富《青阳乡约记》谓:“每岁姓偕诸巨姓各二人,分董其事,务在相劝、相规、相友、相恤,有善者与众扬之,虽微不弃;有犯者与众罚之,虽亲不贷。抑强而扶弱,除奸而御盗,解纷而息争,由是众子弟以礼相轨,僮仆以法相检,乡族赖以睦,鸡犬赖以宁,百谷果木赖以蕃,沟渠水利赖以疏。”(参见泉州历史网www.qzhnet.com《泉州人名录·洪富》)

  这里记录了青阳乡约的绩效、也记录了乡约的理想。然而,从中还是看到了乡约本身可能引发的社会问题:姓偕诸巨姓”及其乡约董事者恃强压制诸小姓的问题。

  蔡献臣《里老总保》也曾指出不当的乡约造成的社会问题:“今老人不由德举,半系罢闲吏卒及无良有过之人。县官一有差委,即图攒钱。”【按:蔡献臣,号虚台直心居士,明·泉州府同安县翔凤里平林人。万历十七年(1589年)进士,历刑部主事、兵部职方司主事、礼部主客郎中、仪制司郎中。】

约所

  乡约制度同里甲(保甲)制度配套

  叶春及《惠安政书·九·乡约篇》谓:“惟皇制建府、置县、划乡、分里,以奠民庶;乃立耆老,以佐令敷政教。”

  朝廷命官,至县级乃止,县以下无职官建置,所以说“建府、置县、划乡、分里”;而乡约制度实际上是地方行政制度的一个补充,所以说“佐令敷政教”。从县级职官行政权力的角度来看,有人又视之为县级职官的“权柄下移”或与民“共治”,即地方行政制度的延伸。如洪富《青阳乡约记》所谓“有司以权柄下移为讳”叶春及《惠安政书·九·乡约篇》所谓“知县愿与共治”

  叶春及《惠安政书·九·乡约篇》又谓:“凡老人里甲,于申明亭议决。坐,先老人,次里长,次甲首,论齿序坐。如里长长于老人,坐于老人之上。”

  里老(耆老)同里长、甲首合作,乡约制度同里甲(保甲)制度配套。周之夔也曾指出这种合作和配套的关系:“乡约以训迪之,保甲以稽察之”,“彼保甲者与乡约相表里。”

  设立约所作办理公共事务的场所

  初各地多建申明亭、旌善亭以为约所

  作为地方行政制度的补充和延伸,作为里甲(保甲)制度的配套,乡约也有其办理公共事务的场所,即“约所”

  明·洪武(1368—1398年)间,各地多建申明亭和旌善亭以为约所;洪武以后,申明亭和旌善亭废多存少,各地或修建旧亭,或新创“约所”

  对此,叶春及《惠安政书》有详备印证。叶春及是在明·隆庆四年(1570年)至万历二年(1574年)任惠安知县的,《惠安政书》是其施政记录。(参见泉州历史网www.qzhnet.com《泉州人名录·叶春及》、《泉南著述·泉州邑志·惠安县志·万历·叶春及<惠安政书>》)

  《惠安政书·一·图籍问》记:“父老所居旌善申明亭,匪(义同“非”)邑然也,里皆有之,今废久矣。”

  《惠安政书·二·地里考》亦记:(邑)作旌善申明亭,又各都皆建亭。”

  《惠安政书》四至八列表说明惠安境内43个乡村置有申明亭,如:下埔、盘龙、琼田、下浯、驿坂、承天、下江、前黄、前塗、上郭、尹厝、举厚、峰前、仙塘、后郑、东张、袁厝、吴厝、通津、前塘、象浦、员庄、前头、梁山兜、白崎、里春、下安、大拓、黄田、扬宅、苏坑、凤洋、许塘、乌石、仓边、赤厝、许山头、刘厝、张坑、大吴、坑北、前庄、上庄等。《惠安政书》将申明亭分别登记为“今申明”、“旧申明”“申明”三类。“今申明”应指当时新创并使用的申明亭,叶春及在惠安知县任上有“创亭以为约所”的记录,“今申明”当是他在这方面的政绩;“旧申明”应指已废置不用的旧约所,“申明”则可能或用或废也。

  叶春及任惠安知县期间,重立附郭“申明旌善亭”明·叶春及《石洞集·卷8·公牍1·请·立申明旌善亭》收录其“立申明旌善亭”的请示,述及当时情况和重立规划,文曰:

  “立申明旌善亭

  本县旌善申明亭被侵没,盖四十年余矣。往,有司答宪纲,谬云‘见在,善恶备载章章也。’职览羞之。窃叹天下饰空文以相谩者大率类此。故于宪纲据事而书本条之下,明标侵没未复之状,不敢谩也。

  考之邑志,遍问父老子弟,申明亭初建‘名贤坊’中,旌善亭在‘登龙坊’。嘉靖三年(1524年),知县万夔辟居民吴伯厚宅广儒学(文庙)门,而以申明亭易之,于是为吴伯厚宅,今为黄孟和宅云。旌善亭者,当时不穷故,莫得而问也。知县既以申明亭广学门,乃并旌善亭改建龙津桥北,盖龙津庵外当市地也。嘉靖八年(1529年),有谢敏者请于知县而有之,自言纳官银一十二两;至三十七年(1558年)以卖徐淑卿,其价五十两余。验所执县帖,以后为前,以彼抵此,豪强兼并,幸其籍之莫稽,有司务在筐箧(“筐箧”:用竹子或柳条等编成的盛东西的器具)即祖宗制,败坏而漫不省,可痛也。

  职为政务,举祖宗之旧,所辖二十八都已除淫祠建亭,独附郭不备,何以示彰瘅而成敎化哉!

  龙津故址近市,湫隘(“湫隘”:义“低洼狭小”),请如晋江县建于仪门左右,以县赎成之。

  谢敏得利久,价又倍,本宜追论,但今窿然一窭人(穷苦人)耳,乞免徐淑卿岁得租银五两,凡十四年价足偿矣。宜归于学,以赡贫生。

  又龙津庵店二间,岁租银二两四钱,庵虽改为社学,民犹聚众焚香,而以其租充费。职视事初,召而敎之,曰:‘焚香以祈福也,为民造福非知县乎?陆象山[陆九渊(1139—1193年),南宋·抚州金溪(今属江西)人,字子静,号象山翁,世称象山先生]为荆门民说皇极,吾为汝说,今不复焚香,租银无用,又淫祠曰圣堂者,职既以改死事知县祠,祭品出于纲门,役出于徭矣。店三间,岁租银一两五钱,并宜归学(学宫,儒学)’。”

  新创的约所常以寺庙为之

  明·洪武年以后新创的约所往往以寺庙为之。如叶春及《惠安政书·一·图籍问》记:“乃行乡约,多栖佛老之宫、丛祠之宇。”

  泉州《重修溪亭约所碑记》记:“其建于溪亭者,自前明永乐间始。旧制两宫俱一落,左祀天上圣母。圣母,水神所化生者,前人之塑像于此,盖谓此地正南方,离火之位,故欲以水胜之,非偶然崇奉已也。至其右,祀田都元帅,则所籍以为一方之镇、一境之主。”

  洪富《青阳乡约记》记:“吾乡有石鼓庙,旧宇倾圮。子捐已赀而一新之,于是崇明黜幽,迁佛像于其东西傍,而中为众会之所。”

  泉州西街奉圣宫,有明·崇祯九年(1636年)庄际昌(万历状元)撰立的《奉圣约所碑》;今存,但文字已多剥落,文义不甚了了。(参见泉州历史网www.qzhnet.com《泉州人名录·庄际昌》、《泉州儒道释寺庙·奉圣宫》)

  清·乾隆版《安溪县志·卷10·寺观》记:

  “显应庙,在县南厚安村。神姓,唐时人。大顺中,长官廖俨招集流民以神为都将,戍溪南。既没,民就旧宅祀之。宋·嘉定十六年锡今额。嘉熙三年重修,邑人余克济记。即今之乡约所也。”

  “狮子宫,在龙山下,即今乡约所。”

  “官桥宫,为宣讲乡约所。”

  “科名庵,里中讲约所。”

  “约所”以寺庙为之,其主要用意在于借助神明的威慑,以强化乡约的社会控制效能。叶春及《惠安政书·十·里社篇》对此有生动记录:“父老听一乡之讼,如户婚、田土、财货、交易等不肯输服,与凡疑难之事,皆要质于社而誓之。凡誓,鸣鼓七响,社祝唱:跪。誓者皆跪。社祝宣誓词曰:‘某人为某事,若有某情,敬誓于神,甘受天殃,惟神其照察之!’誓毕,誓者三顿首而退。”

里老听讼

  “里老(耆老)听讼”的实体和程序法原则,叶春及在《惠安政书》九《乡约篇》里称“钦遵圣制”,即遵照“国家之法”,并有所阐述。归结起来,为如下8项:

  其一,里老(耆老)资格的公众认定原则。“选高年有德、众所推服者充耆老”“众所推服”不是里老(耆老)本身具备的资格,而是公众对其资格的认定。

  其二,“听讼”权的不可处分原则。在里老(耆老)的受案范围内,“一切小事,务由本管里甲老人理断。不由者,不问虚实,□杖六十,发回”,“已经老人里甲处置停当,顽民不服,展转告官,捏词诬陷,正身处以极刑,家迁化外”;对不经或不服“里甲老人理断”的越诉者,“官吏不即杖断,稽留作弊,诈财取物”“不察所以,一概受理”,罪之;而“里甲老人不能决断,致令赴官紊烦者,亦杖六十,仍着果断”

  其三,受案范围原则。此原则有两方面的规定性:一是受案的地域限于本里,“事干别里,须会该里老人里甲”;一是受案的性质限于民事,“以十有九章听民讼:一曰户婚;二曰田土;三曰斗殴;四曰争占;五曰失火;六曰窃盗;七曰骂詈;八曰钱债;九曰赌博;十曰擅食园林瓜果;十有一曰私宰耕牛;十有二曰弃毁器物稼穑;十有三曰畜产咬杀人;十有四曰卑幼擅用财;十有五曰亵渎神明;十有六曰子孙违犯教令;十有七曰师巫邪术;十有八曰畜践食禾稼;十有九曰均分水利。”至于刑事案件,“奸盗、诈伪、人命重事,方许赴官陈告”

  其四,自诉原则。诉讼当事人“自来陈告,方许辩理。闻风勾引者,杖六十。有赃者,以赃论”

  其五,合议原则。此原则包括本里之事由本里老人与里甲“公同议决”、“事干别里,须会该里老人里甲”

  其六,决断原则。“一切小事,务由本管里甲老人理断,”“里甲老人不能决断,……仍着果断”

  其七,适用调解原则。“小事不平,父老同众劝戒”,使“讼者平之,相揖而退”

  其八,错案责任追究原则。“循情作弊,颠倒是非,依出入人罪律论”

  上述原则乃出于“平讼息争”的考量,是为实现“里老听讼”的有效性而设置的。

  清·李光地《丁酉还朝临行乡约》也或多或少地阐述了上述原则:“诸乡规俱照去岁条约遵行。我已嘱托当道,凡系人伦风俗之事,地方报闻,务求呼应作主。但恐我辈用心不公、处事不当,或心虽无私而气不平、事虽无错而施过甚,则亦于仁恕之理有乖,皆未足以服人心而取信于官长也。嗣后举行旧规,必酌其事之大小轻重,可就乡约中完结者,请于尊长会乡之耆老,到约完结。必须送官者,亦请尊长会乡之耆老,僉名报县惩治。如事关系甚大,而有司呼应未灵者,乡族长老僉名修书入京,以便移会当道。最忌在斑白退缩,袖手缄喙。”这里亦语涉错案责任、受案范围、合议和不可处分等原则。

   “里老(耆老)听讼”的合理性则端赖于“合依常例”,即遵从先例的判例法原则。 常例也称民间俗例,指在一定地域内通行的、不成文的民间习惯法。

  民间俗例即民间习惯法,具有明显的“礼”“非礼”的双重取向。

  叶春及《惠安政书··乡约篇》据礼制定了各项规定,试图将乡土社会纳入礼治的轨道。他并且自称:“知县尝上书于朝曰:国家制礼,达乎庶人。”叶春及很好地表达了官府的意图和意见,官府的意图和意见也部分地得到实现和贯彻。乡约的行为准则“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完全合于礼的精神。民间俗例即民间习惯法也包括了礼的内容、也具有礼的取向。

  然而,民间俗例民间习惯法并不尽合于礼的规定,还包含有非礼的部分、具有非礼的倾向。

  例如,叶春及《惠安政书··乡约篇》据礼规定“不得匿丧成婚”,而在闽南“居丧百日内可以成婚”却是可以公然言之、公然行之的民间俗例。

  又如,长幼有序是礼的基本规定,而“在厝论叔侄,在外论官职”的民间俗例将这项基本规定大打折扣。李光地《丁酉还朝临行公约》规定:“约正于族行虽卑幼,然既秉乡政,则须主持公道。自后乡邻曲直有未告官而投诉本乡者,除尊长发与约正调停者,则为从众讯实,复命尊长而劝戒之。其余年少未经事者,虽分为叔行,不得役约正。如奴隶约正,(约正)亦不得承其意指,颠倒是非以坏风俗。”

  从“里老(耆老)听讼”的原则和民间俗例即民间习惯法的取向可以看到:具有自治性质的乡约制度从来是在“国家之法”允许的范围之内运作;“里老(耆老)听讼”所依据的民间俗例即民间习惯法具有礼和非礼的双重取向。因此,不应认为乡土社会是“无法”的社会或“礼治”的社会。“礼法兼施”即所谓“礼法之所施”乃是泉州乡土社会的传统。

乡饮

  明·洪武十一年(1378年)间,朝廷敕令全国各地举办一种称为“乡饮”的仪式,即“乡饮酒礼”,是一种官办的、民众广泛参与的仪式,主要目的是促使民间了解官僚的等级,同时造成一种官民合作的机制。

  清·康熙《安溪县志·卷9·风俗人物之6·问礼·乡饮》:“洪武十一年,颁仪令,每岁孟春之望、孟冬之朔,官行于学宫,士庶行于各乡。”

  关于“乡饮”,泉州及各县史志记述不详,仅零星散见。综合看,“乡饮”在每年正月十五与十月十五举行(如清·乾隆《德化县志》载)。分有县级,在学宫举办,由知县亲自主持(如清·康熙《安溪县志》所载);乡级,由里长或粮长主持,在各铺境的社坛、社学结合的场所举办(如明·叶春及《惠安政书》所载)。

  主持“乡饮”仪式的,除当地官吏外,还有“乡饮宾”,一般选取选德高望重长者数人担任。明、清时,“乡饮宾”依次有“大宾”(亦称“正宾”)、“僎宾”、“介宾”、“三宾”、“众宾”等名号,其中“大宾”位次最高,有的还是由皇帝钦命授予的。

  泉州地方志书中唯一比较完整叙述“乡饮”仪礼的,是清·康熙《安溪县志·卷9·风俗人物之6·问礼·乡饮》“学宫行礼”,曰:

  “其学宫行礼,以知县为主,选乡之年高有德、众所推服者一人为‘宾’(正宾),其次一人为‘介’(介宾),又其次为‘三宾’、为‘众宾’,以本处致仕官德位稍尊者为‘僎’(僎宾)。择一人为‘司正’,今以训导为之。二人通文字者,读律诰。各乡则以里长或粮长为之主焉。

  前一日,执事者于儒学明伦堂设宾位于西北,主位于东南,‘介’位于西南,‘僎’位于东北,‘三宾’位于宾西南向;‘众宾’六十以上者,位于堂西序东向北上;五十以下者,位于堂西阶下,东南北上;寮属位于堂东序西向北上;‘司正’位于南北向。

  至期,主人及僚属肃宾于庠门外,宾至相揖而入,至中门又揖而入,至阶又揖,三让而后升堂。主东宾西,相向再拜。各就位,堂上者坐,堂下者立。

  ‘司正’酌酒,诣扬觯位,宾主以下皆起拱立。‘司正’乃举觯揖而言曰:‘恭惟朝廷,率由旧章,敦崇礼义,举行乡饮,非为饮食。凡我长幼,各相劝勉,为臣尽忠,为子尽孝,长幼有序,兄友弟恭,内睦宗族,外和乡党,毋或废坠,以忝所生。’乃饮酒授觯,复揖而退。

  宾主以下皆坐,执事者供酒馔,三行后,诸生鸣钟鼓,歌《鹿鸣》、《四牡》、《皇华》三诗,主酌酒献宾,再拜而退;宾酌酒酬主,亦再拜而退。

  执事者由介而下,以次斟酒于席,皆饮讫,供汤三品。

  毕,撤馔。宾主以下皆起,东西相向再拜,送宾,仍三揖而出。”

乡约讲读

  每月朔望,各县及下属城区各铺境、农村各里社均举办“乡约讲读”,宣讲《圣谕》和乡约,内容为伦理道德的教条。县一级由知县主持,铺、境、里、社由当地绅衿主持。

  如·乾隆《德化县志·9·礼仪志·乡约讲读》

  “圣谕每月朔望,知县传集绅、衿、耆、庶于公所,奉圣谕牌行三跪九叩礼毕,分班序立:现任官居东,乡绅居西,诸生、耆老列于两旁,兵、民立于庭下。

  设讲案于庭中,木铎老人振铎,高宣《圣谕》十六条:一敦孝弟以重人伦,一笃宗族以昭雍睦,一和乡党以息争讼,一重农桑以足衣食,一尚节俭以惜财用,一隆学校以端士习,一黜异端以崇正学,一讲法律以儆愚顽,一明礼让以厚风俗,一务本业以定民志,一训子弟以禁非为,一息诬告以全良善,一戒窝逃以免株连,一完钱粮以省催科,一联保甲以弭盗贼,一解仇忿以重身命。

  宣毕,鸣讲鼓,约讲立讲案前,高声逐条讲解,兵民肃恭拱听。讲毕,分班团揖而退。

  其各里社县官不能遍到,则社中绅衿董之。”

里社乡约制度的后果

  里社的乡约制度,造成几个后果:

  士绅势力的膨胀

  明、清时期,正统理学于政治秩序在广大社会中的推行,与当时政府财政支出能力之间存在深刻矛盾。尽管明、清实行强制性税收政策,但由于长期抑制商业,并拒绝用宋、元时期的官商模式来经营市场,因此财政无力支付国家维持社会秩序所需要的财源。事实上,与以前的朝代一样,明、清两代政府财政分配也局限于县级以上单位。

  现在,政府试图把一套官方的社会模式推行到县以下的层次,在泉州城区为隅、铺、境,在乡村为都、里社,或保甲,为了避免财政支出的大幅度上升,朝廷于是把基层社会的大多数事务留给士绅和乡族势力来承担。

  这样做的结果是,介于政府与民众之间的社会中间层——士绅——的势力,在明、清两代遽然膨胀起来。他们既能对官方事务起辅助作用,也能为民间公益事业的建设向官府提出申请,从而使自身在社会中的影响达到高峰。士绅地位的上升,对政府来说是控制社会的策略,同时也是政府实行专制型全权控制的一个巨大代价。这是士绅阶层既可能是政府在社会中的向心力,也可能是离心力。

  配合铺境、里社的基层社会教化,明、清两代用“孝”的观念来推行一种民间自主性的和谐社会关系秩序。

  “孝”的观念,先秦时期即已在儒学中提出,但早宋以前,这种“孝”与宗法制度的祭祀原则是相区别的。尽管当时的“孝”也含有尊敬先辈的意思,但独占祭祀曾祖以上祖先、设立大型宗族团体(家族)特权的,自由社会上层分子,一般庶民被禁止享用上层社会的“礼”,即“礼不下庶人”。先秦时代,从天子到士有一系列等级不同的庙制,把庶民排斥在外,只允许他们“祭其父于寝”。秦、汉以后,宗法制度有所改变,但以社会等级为核心的区分依然存在。

  宋、明理学从根本上改变了这种“精英主义”的社会观,主张在民间推行以前只局限于社会上层的宗法制度。如程颐主张:“天子至于庶民,五服不异,祭亦如之。”朱熹更推行祠堂,把小宗之祭推行于民间。宋儒在言论中对于宗法制的改弦更张,已经在明以前逐步瓦解了贵贱两分的祖先崇拜制度。

  到了明、清时期,虽然朝廷为了维持古制而保留对品官以外的民众“敬宗收族”的限制,但是在基层社会的组织中却已经通过里社、乡约等形式,承认了民间化宗族组织的合理性了。

  游离于政府监控体系之外的空间的合法存在

  与士绅势力膨胀俱来的,是地方社会必然把里社、铺境逐步变得形同虚设的行政——教化功能合一的空间单位,改造成为游离于政府监控体系之外的空间。同时,为了教化和管理目的而得到提倡的庶民化宗族制度,也因为无法按照政府和理学社会模式拟定的蓝图得到运行。

  相反,到明、清时期,泉州城乡地区的宗族势力以政府教化口号为借口,系统化的营造了自身的财产分配、祭祀仪式和社会组织制度,构成了替代政府官定秩序的另一种自治型社会秩序。尤其在社会矛盾激化、倭寇和“盗匪”活动频繁的情况下,这种自治型社会秩序起着重要的地方保护作用,因此能够得到普遍延伸,成为泉州地区社会形态的一大特色。

  明·泉州著名理学名臣蔡清早就注意到宗族势力的发展,在《答应路陈民情书》中,他向政府建议,在桥梁、道路等公益事业的建设中,应利用地方宗族势力的财力,“令有司督谕地方大姓,或照里分,相地势所便,以次分治之。”可见在明中叶的十五世纪后期至十六世纪初,泉州地方大姓已十分发达。(参见泉州历史网www.qzhnet.com《泉州人名录·蔡清》)

  正规宗教的地方化

  明、清两代政府所接受的理学,实际上已不是封闭型的文化体系,其发育是在广泛吸收儒学以外的各种因素下实现的。因此,把这样一种学统定为官方正统,也就意味在吸收儒学以外因素的同时,必须吸收它们所包含的纷繁多样的世界观和社会观体系。道学和禅学,是其中两种被顺带吸收的因素,而与这两个思想体系密切相关的自然还有早已成熟的道教和佛教信仰。

  宋、元两代,政府对于不同宗教较为宽容,因此道教和佛教十分兴旺。明朝感兴趣的实际上是理学庞杂体系中的正统因素,因此对道教和佛教中的制度化派别比较能接受,但对于各种民间组织胶合在一起的地方性道教和佛教,则力图加以严格控制。据《续通志·职官志》,明·洪武十五年(1382年),中央置道录司,各府置道纪司,各州置道正司,各县置道会司,其官吏由道士担任,只给官职,不予俸禄。类似的,对佛教设立僧纲司加以管理。在泉州,道纪司设在玄妙观,同时派人进驻开元寺管理当地佛教事务。(参见泉州历史网www.qzhnet.com《泉州儒道释寺庙·玄妙观、开元寺》)

  这些机构的设立,目的在于用严格的制度来限制两教的蔓延。然而不久,泉州的道教逐步脱离道纪司的管制,连玄妙观的道纪司官员也与一些地方性道教团体形成相互保护、共同发展的关系。与此同时,列为官寺的开元寺等佛教寺院,也支持一些小型寺院的发展。

  到清代,朝廷立佛教为国教,地方佛教势力得到进一步发展,甚至在铺境这一级别的社区中,也有大量寺院产生。与佛教发展的同时,道教则进一步与泉州民间的教派、术士以及地方神庙势力结合起来,为其发展提供顾问性服务。

  淫祀泛滥

  在明、清时期泉州士绅势力膨胀、宗法制度的庶民化、游离于政府监控体系之外的空间的合法存在和正规宗教的地方化的同时,还出现了“淫祠百出”的现象。“淫祠”这个词,在宋以后的泉州文献中广泛存在,指的是不符合官方神统的祭祀崇拜对象、场所与活动,亦所谓“淫祀”

  泉州正统意识形态的捍卫者反对“淫祀”,早在明以前就已存在。南宋·两知泉州的理学家真德秀就在其《劝农文》中引导民众:“莫喜饮酒,饮多失事;莫喜赌博,好赌坏人;莫习摩教,莫信邪师,莫贪浪游,莫看百戏……”(《西山文抄·卷7》)内容多与民间信仰和仪式表演有关。(参见泉州历史网www.qzhnet.com《泉州人名录·真德秀》)

  提倡理学的明太祖·朱元璋更明文规定:“天下神祠不应祀典者,即淫祠也,有司毋得致敬”(《明史·卷50》)。在福建地区,为避免“风化混乱”,不断以“毁淫祠”来扫荡民间庙宇(陈支平主编:《福建宗教史》.福建人民出版社,1996年),但并没有多大效果。

  在明、清时期的泉州,“淫祠”包括两类:

  一是模仿官办或官方认可的名宦祠、乡贤祠、忠义孝悌祠、贞烈节孝祠、社学、约所等类兴建的民间神庙(参见泉州历史网www.qzhnet.com《泉州专祠·名宦祠、乡贤祠、忠义孝悌祠、贞烈节孝祠》)。

  这类情况,明末清初泉州城区大量产生的铺境庙,甚为典型。这些庙宇,原来可能就是发挥城区保甲编户作用的社庙——社学结合的场所的民间化,它们供奉的神明名目繁多,但主要大多具有与名宦、乡贤、忠义孝悌祠、贞烈节孝祠类似的名堂。例如,乡贤祠的建设就曾吸引一些私家违反政府祠庙制度,把自己的祖先列为地方先贤以祠祭祀。(参见泉州历史网www.qzhnet.com《泉州铺境》)

  这种模仿官方祠庙来发展民间庙宇的风气发展到如此程度,以至于乾隆版《泉州府志·秩祀志·附注》禁不住说明:“世人之欲崇高其祖考,倚势汇缘,滥登俎豆,岂惟夫子门墙容身无所,其受人之谤议抑其少哉!是欲崇高其祖考,不知反累其祖考也。是故乡贤议祀,在有司固不可不慎,为人子孙尤不可不自量也。”

  二是原来官办或官方认可的的各种祠、庙、社学、约所改造成的非官方神庙。

  这类情况在泉州城乡广泛存在。

  乾隆版《晋江县志·卷5》论述名宦专祠时提到:通判祠,在宣明坊铁炉庙,左祀明·通判洪堡,今为淫祠,神牌久失。”

  《德化县志·卷7·社学》提供一个十分典型的案例:“明·洪武(1368—1398年)初,诏天下里社创立。正统(1436—1449年)间,复敕提学官及州县牧严加课督。嘉靖九年(1530年)请于提学副使贲享高公,斥各里因淫祠为之,并处置其资用。然贫儒衣食于书,每辗转求为教读,而奸巧之徒,且以社学与游士为市,渐致废弛。不数年,复转为梵宫道宇矣。”

  随着淫祠的蔓延,与之相配合的祭祀仪式也必然得到扩张。每个民间淫祠都可能模仿官方对“正神”进行春秋二祭的制度而营造各自的祭祀制度,造成“淫祀泛滥”

  可能出于宗族组织有一定的社会稳定功能,因而除非出现乡族械斗扰乱治安,一般而言政府对于宗族组织的内部生活不多加干预。然而,“淫祠”“淫祀”问题,却引起政府的关注。在政府的界定中,民间庙宇和仪式是引起社会混乱、扰乱治安的根源之一,它们的最大特点在于“乱”

  然而,从民间制度的内部看,“淫祠”“淫祀”“乱”,只不过是对政府而言。因为这些庙宇和仪式内部,也具有系统化的规则,它们本身所代表的是一种相对自由的秩序。

附录一:明·嘉靖安溪县《乡约》

  明·嘉靖六年安溪知县黄怿颁示《乡约》

  明·嘉靖六年(1527年),安溪知县黄怿颁示《乡约》。(参见泉州历史网www.qzhnet.com《泉州人名录·黄怿》)

  明·嘉靖《安溪县志·卷1地舆类·乡里》:

  “已上(全县)四乡一十七里,远近不一,居民善恶不同。嘉靖六年(1527年),知县黄怿申明圣谕,及仿蓝田氏、古灵氏,作《乡约》一篇,颁示居民读《约》法:

  首读圣谕曰:‘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莫作非为。’

  次读蓝田氏乡约曰:‘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

  次又读古灵氏教词曰:‘为吾民者,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夫妇有恩,男女有别,子弟有学,乡闾有礼,贫穷患难亲戚相救,婚姻死丧邻保相助,无堕农业,无作盗贼,无学赌博,无好争讼,无以恶凌善,无以富吞贫,行者让路,耕者让畔,斑白者不负戴于道路,则为礼义之俗矣。’

  终读本县禁约曰:‘一禁火葬,二禁赌博,三禁教唆词讼,四禁投献田地,五禁男女混杂,六禁僧道娶妻,七禁私开炉冶,八禁盗宰耕牛,九禁伪造假银,十禁般演杂剧,十一禁社保受状,十二禁教读乡谈,十三禁元宵观灯,十四禁端午竞渡。’是皆责之约正,用以督劝。”

  姚文炤为作《序》

  黄怿颁示的《乡约》,或作《乡约撮要》,姚文炤为作《序》。

  ·嘉靖《安溪县志·7文章类··收录姚文炤乡约撮要序》,曰:

  “《乡约撮要序》(姚文炤郎中,莆田人)

  浙萧山,雅志慕古,以学成于乡,出宰安溪。莅任方数月,慨夫教弛而俗就淫,思厘以正也,乃丽教条著成书,为邑人诵习。间圣谕如《氏乡约》、《氏训词》皆次而辑之,而坊淫约泰,则附以十四禁,又立为长副,直月以董之。善有纪,恶有书,官则时考其成焉。

  教词已具将颁行,授序于余,欲致爱助焉。

  余惟立教易,行教难。教之难行有三:时势格则不行,人情病则不行,弊窦不塞则不行。审时量势,裁其变而通之,而上下无阻格;因俗宜民,顺其情而导之,而远近无告扰;博询胥听,思其弊而防之,使长副之徒无缘为奸。知斯三者,夫然后教可行也。

  虽然,为今之民,食生瘗死,公私有余累,教未可易言者,休养生息,百废俱兴,侯其预为之地与。至于约已真净,以教廉也;敦和恭逊,以教让也;省刑薄罚,以教爱也;先公后私,以教义也。四者又自侯之身始,是则教之本也。

  侯能端其本,而预之有地,行之有方,则教之立,虽达之天下可也,于安溪一邑奚有哉。夫以身身善教,古之道也。侯笃古者也,爰议古以为立教之助。

附录二:叶春及《恵安政书·乡约篇》

  明·隆庆四年(1570年)至万历二年(1574年),叶春及任惠安知县,期间积极推行乡约,并建立一整套乡约制度,在明·叶春及《石洞集·卷7·恵安政书9·乡约篇》中完整的记载下来。(参见见泉州历史网www.qzhnet.com《泉州人名录·叶春及》、《泉南著述·泉州邑志·惠安县志·万历叶春及《恵安政书》)

  文曰:

  “惟皇制,治建府置县,划乡分里,以奠民庶,乃立耆老以佐令敷政教。国家之法十户为甲,甲有首;一百一十户为里,里有长;统以县、府布政使司,而达于部。又于里中选高年有徳、众所推服者充耆老,或三人,或五人,或十人,居申明亭,与里甲听一里之讼,不但果决是非,而以劝民为善,是即汉之‘三老’,得与县令并立,以事相教者,厥任重矣。

  法废,各里亭尽堙没,县令徒存,所谓老人,率阘茸(“阘茸”:义“资质驽钝愚劣”)辈,不过督办,勘委以取刀锥之利,拜揖送迎、事官长为仪耳。有司遂蔑视之。

  嘉靖(1522—1566年间,部檄天下举行乡约,大氐(同“大抵”)增损王文成王守仁,字伯安,号阳明,谥文成,明·儒客大家)之教,有约赞、知约等名,其说甚具,实与申明之意无异,直所行稍殊耳。

  知县寡昧(“寡昧”:义“谓知识浅陋,不明事理”),参列圣之典,从简易之规,剏(同“创”)亭以为约所,推择耆老为约正、副,余咸属之邑中。长者初引避不就,盖其习见近日,亦惧有司之蔑之也。招以谕文,加以束帛,明知知县愿与共治之心,乃肯来会,置酒设礼,与之更始。嗟夫,张敞鲍宣,汉之‘三老’也,孰敢蔑诸!

  以十有九章听民讼:一曰‘户婚’,二曰‘田土’,三曰‘斗殴’,四曰‘争占’,五曰‘失火’,六曰‘窃盗’,七曰‘骂詈’,八曰‘钱债’,九曰‘赌博’,十曰‘擅食园林瓜菓’,十有一曰‘私宰耕牛’,十有二曰‘弃毁器物稼穑’,十有三曰‘畜产咬杀人’,十有四曰‘卑幼私擅用财’,十有五曰‘亵渎神明’,十有六曰‘子孙违犯教令’,十有七曰‘师巫邪术’,十有八曰‘六畜践食禾稼’,十有九曰‘均分水利’。

  奸盗诈伪人命重事,方许赴官陈告;‘户婚’、‘田土’一切小事,务由本管里甲老人理断,不由者,不问虚实,皆杖六十发回。官吏不即杖断,稽留作弊、诈取财物,处以重罪。里甲老人不能决断,致令赴官紊烦者,亦杖六十;仍着果断循情、作弊、颠倒是非,依出入人罪律论。已经老人、里甲处置停当,顽民不服,展转告官,揑词诬陷,正身处以极刑,家迁化外;官吏不察,所以一概受理,一体罪之。

  凡老人、里甲于申明亭议决,坐先老人,次里长,次甲首,论齿序坐。如里长长于老人,坐于老人之上。事干别里,须会该里老人、里甲。本里有难决事,或亲戚子弟有犯,须会东西南北四邻里分老人、里甲公同议决,许用竹箆、荆条量情决打,不许拘集,自来陈告方许辨理;闻风勾引者,杖六十;有赃者以赃论。

  臣按:高皇帝为民之心至矣,至矣。葢耆老、里甲于乡里人,室庐相近,田土相邻,周知其平日是非善恶;长吏自远方来,至一旦坐政事堂,求情于尺牍之间,智伪千变,极意揣摩,似评往史安能悉中重;以隶卒呵于其旁,棰楚罗于其前,视其长吏,犹鬼神之不可睨,十语九忘,口未出而汗交颐,何如反复于乡里之间,若子弟于父兄然,得以尽其词说。又况不肖之吏恣为暴虐,自以解官挺身去耳,无有顾虑。耆老、里甲,其乡里长久人也,即有不平,何敢相远,且一被逮,往复岁时,它无论道途饮食,费已不赀,万一触忤,朴击交下,孰与保家产、全肤体、争于陌头、释于闬尾者哉!

  是以知县钦遵圣制,一切小事付诸耆老,愚民訿訿(“訿訿”:义“诋毁,诽谤”),或动浮言,微察耆老常有惕然之意,岂法可行于昔而不可行于今乎!抑诚之未至也,凡我父老尚共勉旃(“勉旃”:劝勉用语,义“努力”)

  以‘六谕’道万民:一曰‘孝顺父母’,二曰‘尊敬长上’,三曰‘和睦乡里’,四曰‘教训子孙’,五曰‘各安生理’,六曰‘毋作非为’。诸臣多有解,不录,圣谟洋洋嘉言孔彰,何解为?

  以‘四礼’齐万民:一曰‘冠’,二曰‘婚’,三曰‘丧’,四曰‘祭’。

  知县尝上书于朝,曰:‘国家制礼,达乎庶人俗吏以刀笔筐筐为事,废而不问,三加不举,六礼不修,遣女满车,葬死殚家,设席肆筵,推牛击鼓,旛幢蔽道,锱黄盈室,括发持衰,纳妇诞子,甚至于水火为棺椁,此弑父之罪也。遗祖祢略报祀,为出门之祭,祈名岳,媚淫鬼,男女杂乱,昼夜奔驰千里而赴之;常人琢器雕题,匹庶曵绮履锦,酒馆歌楼上切云汉,乃有设容貌、倚市门,非君子所忍覩也,无礼甚矣。请责守令重民四教,冠、婚、丧、祭禁其靡丽邪僻。’

  今谬为令,岂敢忽诸。葢‘六谕’所以道民‘四礼’,则其事也,朱子家礼,成祖已列于学官,琼山丘民又着为仪,户有之,故不录,而揭其条件于篇。

  ‘冠’四条:

  凡冠礼,士大夫延宾行于家,乡人行于乡校,以教读为宾。衣服之美恶,酒食之丰俭,以上、中、下户为差,下户不可越中,中不可越上(三等之户以田产厚薄为差,十顷以上者为上户,五顷至九顷者为中户,一顷至四顷者为下户;商贾之家较其所积凖是为差;无财产者通为一等)。

  凡子弟未冠者,不得以字行;冠而字之,毋犯古圣贤及先世之讳。

  凡谢宾,束帛不必如古人之数,上户绢一疋,中户布一疋,下户帕一方。

  凡月朔,各乡教读以子弟之始冠者见有司,有司诲以成人之道。

  ‘昬’(同“婚”)十二条:

  凡昬礼,古有问名、纳采、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节,今随俗惟行纳采、纳征、请期、迎亲。凡男女昬嫁以时。男子未及十六、女子未及十四成昬者,谓之先时;男子二十五以上、女子二十以上未成昬者,谓之过时。先时者天,过时者病,皆不能顺阴阳以保太和,宜时谕之。

  凡纳采,用酒牲果品随俗。上户通计所费银不过三两。中户不过二两。下户不过一两。

  凡纳采、纳征、请期,具书如(去,此义“送达”)女氏,女氏复书,礼也。于初定时书,尤不可无者。律云:虽无昬书,曽受聘财亦是。但两家父母及媒妁或有死亡,虽受聘财,卒无可据,以此悔亲者众;以后必以礼具书,无而讼者不听。

  凡纳征,用钗币酒牲随俗。上户通计所费银不过十五两,中户不过十两,下户不过五两;送礼之人毋得多与银钱,惟待酒饭。

  凡请期,不分上、中、下户,惟遣使通书而已,礼物不用。

  凡亲迎,奠鴈(“奠鴈”:古新郎到女家迎亲,献雁为贽礼)不必酌酒加币,亦有不奠鴈而饮酒者,皆所当革;若婚,以次日见,女之父母设燕(宴)者听。

  凡婚礼,不得用乐,有不亲迎而用鼓吹杂剧者,尤宜痛革。贺昬非礼,宜更为助,礼物随宜。

  凡女服饰随俗,但不可违禁。上户通计所费银不过三十两,资妆器物半之;中户不过二十两,资妆器物半之;下户不过十两,资妆器物半之。上户从者女一人、男一人,中户以下女一人,无勿强。

  凡妇见舅姑,用币,余皆不用,明义分也。乡俗见诸亲有帛,妇不见外姓,别男女也。乡俗见异姓诸亲及乡党,今悉正之,惟见同姓尊长。

  凡三等人户之下,聘用酒一坛、鹅二只、布二疋、茶一合,妇荆钗布裙见舅姑而已。贫不能具者,约正率闾里科少钱助之,勿令失时。

  凡媒妁,为人议昬,须通二家之情,待其许诺,毋得欺诳但求成事,以贻他日之悔,事发罪之。谢礼上户不过一两,中户五钱,下户一钱。溺阴阳年月而不成昬及论财者,罪其父母。

  ‘丧’八条:

  凡居丧,以哀戚襄事为主。不许匿丧成昬(同“婚”)。吊宾至不许用币,不许设酒食,惟自远至者为具素食,令无服人待之,不用酒。孝子不许易凶为吉赴人酒席。乡俗旬七会饮及葬于山会饮,皆深为害义,犯者有罪。

  凡丧,不得作佛事,不得用乐,及送殡不得用鼓吹杂剧、楮幡楮鬼等,违者罪之。
凡居丧,始惟食粥蔬素,不得饮酒食肉、寝处于内禫
(“禫”:除服祭祀),而后饮醴酒、食干肉。有能用礼者,众共核实以凭旌奨。

  凡停柩,踰年不葬,及溺于风水兄弟相推不葬者,各行戒谕,违者罪之。

  凡致奠,上户用猪、羊各一,所费银不过三两;中户用猪一,所费不过二两;下户用牲五,所费不过一两。不能具者,炙鸡絮酒尽哀亦可,僭用牛者罪之。

  凡三等人户之下,葬用薄棺,不许焚尸;贫不能葬,约正率闾里科少钱助之,毋令暴露。

  凡火化者,忍心害理,宜送官严惩;子孙依律死罪,工人重治;瓦棺毋鬻于市。

  凡葬埋,宜依旅瘗之礼,左昭右穆,不得淆乱。其强占他人坟地,送官惩治。

  ‘祭’五条

  凡祭礼,所以报本追远,不可不重。近世多不行四时之祭,惟于忘(亡)日设祭,前期不齐,临祭无仪,祭毕请客饮酒,皆非礼也。今宜悉遵朱子家礼,上户立祠,中户以下就正寝设韬椟奉祀,岁时朔望如礼。

  凡庶人祭其先,礼也,宜如式,制为木主,不许事观音菩萨等神像。以前事者,即毁私藏,事之发觉治罪。

  凡祖祢逮事者,忌日有终身之丧,是日素服,不饮酒食肉,居宿于内;曽祖以上不逮事者,服浅淡衣,礼视祖祢逮事者为杀。

凡时祭,属吉礼。上户有祭田者,祭毕胙于教读及约正、副。

  凡有疾病,惟祷于祠堂,里社不许设醮禳星,听信巫觋,违者罪之。

  知县曰:‘吾民幸生圣世,上遵六谕,下行四礼,足称良矣。振徳者长民职也。’

  申以四事:一曰‘明伦’,二曰‘禁邪’,三曰‘务本’,四曰‘节用’。琐科条之愿听,毋忽。

  ‘明伦’五条:

  一孝顺父母,乃高皇帝口授吾民第一义。

  欲尽斯道,宜如《孝经》。《孝经》曰:‘用天之道,因地之利,谨身节用,以养父母,此庶人之孝也。’葢分之能为者如此。

  嗟夫!父母之徳,岂有极哉。吾父退斋府君,老儒也,生不肖孤以为晩,未尝易敎,年十岁授古文《尚书》,十二授《诗》,十四授《易》,十五教观宋儒之书,使从事圣贤之学。见吾不以伯氏之丧而有妻,又不饮酒,喜矣。母夫人见吾端居而叹,问儿何为?对以‘欲生益于时、死传于后耳’。母曰:‘汝父言天地十二万九千六百年而终,即孔子孰传之,强为善耳。’又吾常喜道坏麻折槛事,母曰:‘吾死,不愿汝有此也。孔子如清风明月,汝如乌风黒雨、雷剨划声。’悲夫!父母爱子之心一也,即尔父母,何异于是。吾不幸年十七而丧父,二十二母又丧,即今受朝廷恩,妻子皆得食民之食,不能一一及于黄泉之下,此曽子所以北乡(同“向”)而涕泣也。故曰:‘往而不可还者,亲也;至而不可加者,孝也。子欲养而亲不待也,木欲直而风不待也。’伤哉!既不能养,又不能立身扬名后世,以为父母光显,尚何面目立百姓之上哉。尔辈当以为鉴。亲在爱日不幸而没,将为善思,贻父母令名,必果;将为不善思,贻父母羞辱,必不果。毋效吾终身之悔可也。

  一创家者,必立宗法。

  大宗一统小宗,四别子为祖,以嫡承嫡,百代不絶,是曰大宗。大宗之庶子皆为小宗。小宗有四五世则迁,已身庶也。宗祢宗,已父庶也;宗祖宗,已祖庶也;宗曽祖宗,已曽祖庶也;宗高祖宗,已高祖庶也;则迁,而惟宗大宗。大宗絶,则族人以支子后之。

  凡祭,主于宗子,其余庶子虽富且贵,皆不敢祭,惟以上牲祭于宗子之家。宗子死,族中虽无服者,亦齐衰三月。祭毕,而合族以食朞(“朞”:復其時也)而齐衰者一年四会,大功以下世降一等异居者,必同财,有余则归之宗,不足则资之宗。族大事繁,则立司货、司书各一人;宗子愚幼,则立家相以摄之。各修族谱,以敦亲睦。或有骨肉争讼者,众共罚之;若肯同居共爨(灶)者,众相襃劝。

  孔子宰中都制为别涂之教。

  葢礼始于闺门,男女必有别,妻妾必有序,宫室必辨外内,男子毋得昼寝于内,妇女毋得踰阈行市,虽奴婢亦必动遵礼度。其有贞节,众共歌扬,以为闺门之助,闻于有司。
曽子问曰:‘取
(同“娶”)女有吉日,而女死如之何?’孔子曰:‘壻(同“婿”)齐衰而吊,既葬而除之;夫死亦如之。’

  葢既婚媾,将期百年,岂愿有此,诚痛之矣。今男女未婚而死,必索聘财,至于相讼,一何薄也。

  又女已嫁,常庸奴,其夫亡,抵他人,官以法合之,则至决絶而死。嗟夫!宋人之女嫁而夫有恶疾,竟不改也,即庸,不犹愈于疾乎?又夫死不嫁,从一而终者也。燕有贞鸢(“鸢”:鸱类的鸟,亦说是一种凶猛的鸟,外形略与鹰同)有烈,可以人而不如鸟乎?高皇帝以众人待人,能秉斯义则表其闾,载于令甲;不能,免丧,而嫁又多乎哉,实两年耳。今愚妇夫死未寒,辄归别室,朝尚括髪,夕即画眉,忍矣,忍矣。环而视之,欲以此妇为利,又尝数辈,此皆无行义之尤者也。昔孔子为政,而公慎氏出其妻,蚤正以待之也(按:《荀子·儒效》:“仲尼将为司寇,沈犹氏不敢朝饮其羊,公慎氏出其妻,慎溃氏逾境而徙,鲁之粥牛马者不豫贾,必蚤正以待之也。”)。幸得备位,为邑表率,不能宣明教化,视事朞月,其风未变,重使父母受其耻,咎在知县。各宜戒谕,犯者如法。

  一吾民甘其食,美其服,安其俗,乐其业,田庐妻子,虽有强暴立于其傍,莫敢睨者,非君恩哉。

  是故,民者出粟米丝麻作器血通货贿以事其上者也,岂必服官守职而后能尽君臣之道,力农奉公,供输以时,庶人之义尽矣。如是,又何棰楚之加。

  ‘禁邪’七条:

  一恵安广轮厪(“厪”义“勉强”)八十里,淫祠至五百五十有一。噫,何多也。头会箕敛,酾酒、推牛、迎亲、庆诞、设斋、建醮,或至舞鬼、掉舟乐神,会首不能具,则出息以充之。为位头者,世而袖首,蚕食其内,病不得药,死不得葬,甚至男女龎杂,有不可道者矣。知县伤之,下令堕毁,遵裕陵[明英宗陵,此指明英宗,天顺元年—八年(1457—1464年)在位]改建社学二百二十有一。然闻民尚移象私寝,或言予出城门、鬼还庙宇者,甚惑父老。谕之。

  一禁止师巫邪术,律有条矣。今愚民自称师长、火居道士及师公、师婆、圣子、神姐之类,大开坛场,假画地狱,私造科书,伪传佛语,揺惑四民,通交妇女,或烧香而施茶,或降神而跳鬼,设斋则麋费银钱,建醮则喧腾闾巷,暗损民财,明违国法,甚至妖言怪术、蛊毒采生,兴鬼道以乱皇风,夺民心以妨正敎。不知死生有命、富贵在天;且如师巫之家,亦有灾祸鬼神慿藉,何不救之?若言免祸求福尽假,其切则是贫者尽死、富者长生,此理甚明,人所易晓。皇上崇祀真儒,大启文教,淫祠既毁,邪说当除。凡我四民,毋仍旧习。禁约之后,师长等及无牒僧道、各项邪术之人,赴县自首,归还原籍,别以治生,违者如律。

  一王制用器不中度不粥(此同“鬻”,义“卖”)于市。

  布帛精麤(同“粗”)不中数,幅广狭不中量,不粥于市;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木不中伐,不粥于市;鱼鳖不中杀,不粥于市。故孔子为政,器不雕伪,百姓遵用。韩延寿(字长公,西汉·燕国人,宣帝时著名士大夫)者卖偶车马下里,伪物者弃之市道。今后,我民有卖鬼面诸淫巧物与斗斛秤尺不如较勘、市而二其价者,并罪之。

  一迩来风俗好讼,葢闻乱后生理未遂,人性渐浇,或摭无证之词,或举已结之牍,或窥上意,或复私仇,铢两必争,睚眦必报,一旦被逮,其丧倍,寻阴险诡诈者杀身之药、贪婪凶虐者灭家之斧,强梁者不得其死,教唆者必逢其后,可不畏哉。

  上失其道,民散久矣,余甚自愧。今与民约:凡有父子、兄弟、夫妇不相亲睦,及争财异业,以至饮酒博奕、斗邻骂里、淫盗诓骗等项,以每月朔望两日相会亭中自陈,或族长、族人代陈。小事不平,父老同众劝戒;事关大恶,明言责救;如有不从,乃闻于县;若城中,则予躬往。不劝责者有咎。

  一知县儿时尝与人奕,先大人瞰之,以为赌也,挞之二十。今中夜思至辄气絶。葢父母于子,恒虑其赌,赌则穷则盗,小人犯刑,君子灭义,靡不为矣。

  知县视尔小民,犹大人视不肖孤也,戒之哉,戎之哉;不戒,治以律。父老不教戒,甲总不觉举,连坐。虽不赌财物,而铺牌演戏,奕棋双陆,玩好骨董,学习弹唱琵琶、三弦、羌管、畨笛,广收花石,猎养禽鸟,作诸无益者,一并罪之。

  一民间酒店假以卖酒为名,实乃淫人取利,大伤风化,犯者重罪。

  一鬷(古通“总”,聚集)明毁乡校子产,止之,譬诸防水。

  葢士传言,庶人谤固,为政之资也。然高皇帝于投匿告人者罪之,特重至于绞,见者将送入官、杖八十,被告言者不坐,岂非堲(义“憎恨”)谗说殄行哉。

  近来此风尤盛尔乡,先达大夫曰:‘道不可得见矣。’长民者谨勿以鲁而之齐哉。余惧其至齐也,戒之,戒之。犯者缉获,如律不赦。

  ‘务本’三条:

  一先王之教其民也,行不出彛伦之外,士不出畎亩之间。《汉书》曰:‘余子遣入序室。’所谓余子者,父在则子余,兄在则弟余,故天下生员皆名子弟,其职在入孝出弟而所以教之者,尤莫切于出作入息之期也。后世分教养为二,一登讲堂,永耻民事,有父兄荷蓑立,而子弟衣轻裘见达官贵人,恶人必竦然起敬,见胼手胝足,虽至亲而赧然愧之者。虽虽冠服如士人,其孝友之实曽不如涂之人矣。

  肃皇帝敕入学生徒必求子弟曽知稼穑、有孝弟实行者取之。笃实父老以耕读为事者,量加赏犒,以广子弟孝友、务本之心。至于兴水利以便农民,招农民以辟土地,责有司举行,真与周室比隆矣。

  予忝为民父母,不敢素飡(同“餐”),常行阡陌劳问勤苦。崇福荒田已分有力者垦,官埭、新埭变为沧海,亦召好义者筑之,可以作乂(义“治理”、“安定”)。又效召信臣为民作均水约束,开西洋故道,使六七两都咸得灌溉之利。余以次行,恐不能尽之也。

  凡我父老,宜常劝督服劳田畆(同“亩”),子弟亦宜聪听长者之言。或有某田未垦、某水宜疏,悉来白予,不惮黎面。

  一闻民有私谑者,曰:‘吾自三月至六月,粒米入口者死。’言皆食麦。而他邑亦嗤我为人麦笼,谓麦贮笼中,犹渊明瓶中粟也。然则吾民厥惟艰哉。

  张襄恵张岳曰:‘吾邑广轮之数止八九十里,然且包山林并原隰,可耕之田不能三之一,斥卤者几半。上承会府,下引漳潮之冲,并日以驰,不足也。’三复其言而悲之地瘠他邑,而赋又不可独后,可奈何?吾民勉之。[张岳(1492-1553年),字维乔,号净峰,谥襄惠,明·惠安县人,正德十二年(1517年)进士,官至右都御史。参见泉州历史网www.qzhnet.com《泉州人名录·张岳》]

  又闻大夫言,列市吾土,皆他郡县人也,钱尽外出,能得外钱,独糊布尔。然麻乃买于他所,利减其半,又岛夷乱后,家无杼柚为縩(“縩”:古代的1种丝),卖之利又减半,今后不种麻与以縩卖者,同里布之罚。

  一邑无深溪大泽之注,东南诸郡常病旱,人勤稼穑,桔槔(“桔槔”:俗称“吊杆”,汲水工具)之声达于昼夜,旱月涓滴之水以死守之,往往斗讼,比平苗则稿矣。以后须敦让畔之风,彼此兼利,强者罪之。

  ‘节用’二条:

  一四民之家,有千金之产者,有一金之产者。俭者以一金而有余,奢者以千金而不足,如聘妇则虚张仪物,嫁女则多耀资妆,丧葬则金投于酒肉之池,祠醮则财赴于缁黄之壑,斗胜则假借为真,设酒则以无为有,是皆不能行四礼所致也。夫四礼者,至易至简,易知易行,不惟能反淳风而亦可省滥费。所有四礼条件,各宜遵行,违者许人首告治罪。

  一凡一年之用,置簿开算。粮役之外所有若干,以十分均之,留三分为水旱之备,一分为祭祀之需,六分分十二月之用(若闰则分十三月之用);取一月合用之数,约为三十分日用。其一凡茶饭鱼肉、宾客酒浆、子孙纸笔、束修及奴仆等费,皆取诸其间,可余而不可尽用,至七分为得中,不及五分为太啬;其所余者,别置簿收,以为冬夏裘葛、修葺墙屋、医药丧葬,及吊丧问病、时节馈遗,毋得侵过次日之用。一日侵过,无时可补,此窘匮之渐也。

  宜加节啬,免致于求亲旧出息通借,以招耻辱。若速客置酒,当知会数而礼勤、物薄而情厚之义,酒或七行或十行量,洪者不过十二行;果止五品,殽五品,羮三品,割胾(切成的大块肉)二品,器用甆漆,虽亲戚上客,一以为准,其有过用多品者共罚之。

  月吉乃属民而读法,书其善者恶者。老人以木铎徇(“依从”,“曲从”)于路,望亦如之。凡民间须要讲读大诰、律令、敕谕,老人手榜,及见丁着业牌面沿门轮逓(递),务要通晓法意,有司时加提督。每乡每里各置木铎于本里内,选年老,或残疾不能生理之人,或瞽目者,令小儿牵引,持铎徇行本里,令直言叫唤‘孝顺父母’六句,使众闻之,劝其为善,毋犯刑宪。其持铎之人,秋成之时本乡、本里内众人随其多寡资助粮食。

  臣按:

  京县,高皇帝时,月朔,尹引耆老等赴御前听宣,谕君臣一体,诚三代之盛也。今设圣谕牌一,置于亭中,俨天颜之在上焉。城中两啚(同“图”),知县引耆老等跪听如仪,各都耆老率众行礼,兼讲家礼条件,以家礼乃文皇帝所颁,礼亦法也。

  又国朝旌善亭榜书民之善恶,即周礼,属民读法,考其徳行道艺,而劝之纠其过恶而戒之之意;而近行乡约,置记善、记过簿,亦此意也。今日登簿,积之不已,则登于亭,可不畏哉,可不劝哉。

  又教民榜,虑乡村散远,则一甲内置木铎一,易为传晓,以便民也。各都远者,或一二十里可悉会乎,故以铎传之,不使奔赴。又榜中每月六次,今止朔望,从省也。

  仪节:凡会者登名于籍,每月直月二人:自朔至望,一人直之;自望至朔,一人直之。至期,直月设圣谕牌于堂北,诰律案于堂南,击鼓集众者三,上置诰律敕谕、老人手榜四礼条件,(城中则县官先拜)耆老率众北向跪,赞宣圣谕,直月立圣谕东。宣毕,佥曰:‘诺。’赞俯伏,兴,五拜三叩头,分班,老人持铎出徇于路,必司赞读诰律;教读二人北面,一读大诰、敕谕,每人手榜各一条;一读令三条或五条,略为解谕;即撤牌位,皆坐。教读正坐,稍东南向;耆老坐堂,东西向;会中年尊者坐堂西,南向;余以齿为序,东西相向。以上为上教读逐一讲解四礼条件(城中则县官正坐,耆老旁列,教读北面讲礼)。

  于是,有善者众推之,有过者直月纠之,询其实状无异词,乃命直月书之(善即遵六谕行四礼者,过反是)。过而能改,后会改书;如无可措,不必吹毛(即“吹毛求疵”),以至忿争讼者平之,相揖而退。”

  上文提及的“教民榜”明·叶春及《石洞集·卷9·公牍2·教·颁敎民榜》有曰:

  “颁敎民榜

  按成周乡里之敎,比长掌,比之治,五家相受相和,亲闾胥(义“皆”)数其众寡,辨施舍、祭祀、役政、丧纪之数,书敬敏,任恤掌觵挞罚之事。是时公卿大夫不乏,胡此辈见重?乡置‘三老’掌敎化,啬夫(“啬夫”:秦、汉常见的官职名称)职听讼,汉治所以近古;此或轻武健深祸吏,纵矣。高皇帝(古同“由”)仄陋而登至尊,知民间苦吏急也,推择长老化导民亭,决里中之讼,乱之吏,罪死,妻子徙边,非大圣人孰能如此法古而治者哉!

  知县幸备位,为邑表率,不能宣明敎化,使民远辠(“辠”同“罪”),奈何夺邑中长老权,又废格明诏,罪万死;除无,赖老选行谊为乡里所信向者,设酒具礼,更始兴为治。

  乃刻敎民榜布之,长老幸正身奉之惟谨,知县幸免于死。”

附录三:明·万历《青阳乡约记》碑

  明·万历《青阳乡约记》碑,立于晋江市青阳镇蔡厝村石鼓庙东侧乡贤祠中,今存。(参见泉州历史网www.qzhnet.com《泉州儒道释寺庙·石鼓庙·附:青阳乡贤祠》)

  “青阳乡约记碑(晋江市)”,列为泉州市文物保护单位。

  “石鼓庙乡约碑:晋江市梅岭街道青阳石鼓庙乡贤祠内”,2013年1月列为第八批福建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庄用宾(1504—1588年),字君采,号方塘,明·晋江青阳人。嘉靖八年(1529年)进士,累任至浙江按察佥事,31岁罢职家居,乡民倚重。嘉靖(1522—1566年)中,推行并主持“乡约法”,率乡人行乡约于青阳镇蔡厝村石鼓庙东侧乡贤祠中,卓有成效。(参见泉州历史网www.qzhnet.com《泉州人名录·庄用宾》)

  清·郑方坤《全闽诗话·卷6》《闽书》曰:“嘉靖中,泉绅庄用宾于石鼓神庙东旁设主以祀其乡先正之贤者曰夏秦、曰蔡居阳,率乡人行乡约其中,约规甚严,至于桃李垂街,田畴被亩,人和盗绝,一时为盛。”

  嘉靖廿四年(1545年),四川布政使司左参政、邑人洪富为撰立《青阳乡约记》碑。(参见泉州历史网www.qzhnet.com《泉州人名录·洪富》)

  万历十六年戊子(1588年),乡人等在在青阳镇蔡厝村石鼓庙东侧乡贤祠中重立该碑。

  《青阳乡约记》碑花岗石质,高262厘米、宽91厘米。篆额“青阳乡约记”,横排,字径11厘米;碑文楷书,竖排21行965字,字径3厘米。碑身折断,现经修复。

  《青阳乡约记》碑全文如下:

  “青阳乡约记

  夫乡之有约,古也;而约正之名,委重于士夫(士大夫,受职居官之人)者,自吾郡守方南?公始。公立法之意徽矣。盖以末俗滋伪,讼端蜂兴,所望于士夫者,以身率物,为太丘之表正,为王彦方之劝谕,为蓝田氏之乡约,庶几俗可治而讼可省,是故立斯名以责其实也

  【按:

  ①“方南 公”:王仕俊,号方南,嘉靖五年(1526年)进士,由刑部郎中任泉州知府。《参见泉州历史网www.qzhnet.com《泉州人名录·王仕俊》)

  ②“太丘”:陈寔,东汉名士,颖川人,曾任太丘长,后退职居乡里,公道正直,人有争讼辄求判正,人皆叹曰:“宁为刑罚所加,毋为君所短。”

  ③“王彦方”:王烈陈寔弟子,通识达道。学成归家,岁饥,分食济人。宗族称孝,乡里称仁。建学校,讲礼义,教人从善远恶。

  ④“蓝田氏”:指北宋大臣吕大防,字微仲,元祐初为尚书左仆射。退职后在家乡陕西蓝田同乡人制定《氏乡约》以劝风化,规定“凡同约者,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南宋·朱熹改编修订为《增损氏乡约》,成为后世乡约的准则。】

  然立之未久,官去而遂废者,岂法之病哉?其故(原因)在士夫以杜门谢事为高(关起门来不理外事为清高),而不屑于任怨;有司以权柄下移为讳(避讳,忌),而不常以任人。法虽良而罔克有终(不能始终贯彻执行)者此耳!求能终其事以无负有司委托之初意,以厌(“厌”通“压”)服远近不一之人心,予于方塘 庄用宾方塘见之。

  子讳用宾,字君采方塘其别号也。与予少有师生之分,及长为同年之雅,予知其深矣。盖其天性聪敏,心事磊落,夙承乃考(已死的父亲称“考”)石泉公之训,年未三十联魁科第,由大行历刑曹,出为浙之佥宪。方綮节(綮,筋骨结合处;节,关节。此处“綮节”喻紧密继承)古人,锐志当世,竟以忤时宰落职家居。而余羁薄宦(羁,马络头。“羁薄宦”:谦称做个小官长期居住外地),别之累年。至嘉靖乙巳岁(嘉靖廿四年,1545年),予丁外艰而归,闻其为约正,甚整齐严肃。

  【按:

  ①“大行”:即行人,官名。汉·大鸿胪属官有行人,后称大行令。明设行人司,掌传旨、册封等事。

  ②“丁外艰”:“丁艰”即“丁忧”,旧称遭父母之丧。父丧或承重祖父之丧为“外艰”,母丧或承重祖母之丧的为“内艰”。】

  间适有荣□昭德、赞政、岁廪生、耆长文玺子泽朝采文宗、郡庠生天兴,相率诣予曰:

  ‘吾青阳一乡,合居二十七、八都之民,烟火弗下数千,而附篱之乡累万,然未易以绳束而一之也。矧(同“况”,况且)膏粱子弟,动逾礼度;豪家憧仆,恣意采樵;甚者强凌弱,众暴寡;以至盗贼横行无忌,民罔克胥匡(“罔克胥匡”:不能得到疏附和救助)以生。

  向者举方塘 子于官,子辞弗获,而任之有年矣,乡民倚重焉。摭(摘取、拾取)其实有可言者:

  吾乡有石鼓庙,旧宇倾圮,子捐己赀而一新之,于是崇明黝幽,迁佛像于其东西傍,而中为众会之所,悬条约于堂。至朔望,偕诸钜姓四十人抵其所而申明焉。分为十甲,每岁姓偕诸巨姓各二人分董其事。务在相劝相规,相友相恤,有善者与众扬之,虽微不弃;有犯者与众罚之,虽亲不贷;抑强而扶弱,除奸而御盗,解纷而息争。

  由是,凡子弟以礼相轨,僮仆以法相检,乡族以睦相守,鸡犬赖以宁,百谷果木赖以蕃,沟渠水利赖以疏。德辈嘉其行谊,欲镌诸石,敢丐(乞求,冀望)公之文以垂不朽。’

  予闻其言而壮之。

  呜呼!士君子鼎立天地间,抱道于身者其素也然,在庙堂则行之庙堂,在藩臬则行之藩臬,在郡县则行之郡县,在乡党邻里则行之乡党邻里。是故行因乎遇(“行因乎遇”:所作所为要随顺机遇),遇因乎时;时有通塞,遇有显晦,而道则不以通塞显晦拘也。

  子弗获究所施于庙堂、藩臬、以被郡县,而施之乡党邻里者,如此亦可谓有功于物而不负所举者矣!视彼退居乡里,举生平之廉名而尽丧之,与夫虚糜廪禄而民穷且悍不能为之所(“不能为之所”:不能好好处置使各得其所)者,相去竟何如耶?《易》云:‘有亲则可久。’子为舆论所推如此,则可谓有亲矣。吾知其因人以自信,履旋以终誉,则予不文之言庶足以昭德考行,信今而传后矣。子虽遘郁(遘,遭遇;郁,忧郁。“遘郁”:此指仕途不如意)于时,夫何歉乎哉!而君辈好德慕义之心,胥可录也。

  是为记。

  嘉靖二十四年岁次丙午(?“嘉靖廿四年”岁次为“乙巳”,1545年;“丙午”为“嘉靖廿五年”,1546年)冬十月吉旦,赐进士第、大中大夫、四川布政使司左参政、邑人新斋 洪富撰。

  万历十六年岁次戊子(1588年)春三月朔日(下载乡人32人、生员10人、士绅41人姓名,略)重立。”